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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卷第1冊第5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61頁)

  • 2011年10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4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60頁)
  • 2011年11月份之薪酬、聖誕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12,60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5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63頁)
  • 2011年1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4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60頁)
118.

2012 年,被告何超明跟王顯娣彼此商議,共謀合力,虛構王顯娣負責檢察院與內地部門的司法協助聯絡工作、中英文法律情報分析等機密工作的假象,並以此等計謀讓檢察長辦公室的人事管理人員誤以為王顯娣為司法輔助廳的公務人員,且具特殊及機密身份,目的是讓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向王顯娣支付薪酬、津貼、福利等不法利益。(見主卷第1冊第105頁、第111頁至第112頁)

119.

同時,被告何超明亦決定利用其檢察長職務的固有權力,透過黎建恩命令或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機密方式處理涉及王顯娣的一切手續及文件事宜,使王顯娣能順利地獲得不當利益。(見主卷第1冊第105頁、第111頁至第112頁)

120.

2012 年 2 月 20 日,按被告何超明的指示,在王顯娣上述勞動合同期限未滿(2012年6月10日)之前,黎建恩製作第003/GP/2012號建議書,建議跟王顯娣重新簽訂個人勞動合同,聘用其擔任檢察長辦公室顧問,每月薪俸維持澳門幣55,800.00元,由2012年4月21日起,為期一年,每月住宿津貼維持澳門幣1,000.00元,並著人事財政廳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