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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4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6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84頁)

  • 2013年7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6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85頁)
  • 2013年8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6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86頁)
  • 2013年9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6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87頁)
  • 2013年10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6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88頁)
  • 2013年11月份之薪酬、聖誕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15,840.00 元。(見主卷第1冊第6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89頁)
  • 2013年1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6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90頁)
132.

2014年,被告何超明跟王顯娣彼此商議,共謀合力,虛構王顯娣負責檢察院與內地部門的司法協助聯絡工作、中英文法律情報分析等機密工作的假象,並以此等計謀讓檢察長辦公室的人事管理人員誤以為王顯娣為司法輔助廳的公務人員,且具特殊及機密身份,目的是讓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向王顯娣支付薪酬、津貼、福利等不法利益。(見主卷第1冊第69頁至第71頁)

133.

為著上述目的,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以便下達指令予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人員,須以機密方式處理涉及王顯娣的一切手續及文件事宜,使王顯娣能順利地獲得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