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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控訴或將偵查歸檔之決定作出司法核實,以決定是否將案件提交審判”。

換言之,法律對預審標的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果檢察院在其控訴書中提出了民事賠償請求,該部分内容並不包括在預審範圍之内,預審法官亦無權對民事賠償請求作出任何審查和決定。預審法官作出的起訴批示並不涉及民事賠償請求的内容。

即使將民事賠償請求視為控訴書的組成内容,有關請求亦具有相對獨立性。除非預審法官作出不起訴批示,否則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請求不僅存在而且有效,控訴書中的民事賠償請求並不會因預審法官未將該部分内容載入起訴批示中而變成不存在。鑒於預審法官對檢察院控訴的事實進行了修改,檢察院對其民事賠償請求作出修正,捨棄其部分請求,無疑是正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 235 條第 1 款的規定,原告可於訴訟程序的任何時刻捨棄全部或部分請求。

被告提出訴訟行為無效的理由並不成立。

其次,檢察院於其控訴書中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此舉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66條第1款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第66條第3款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本案。

此外,鑒於原告可於訴訟程序的任何時刻捨棄全部或部分請求,故檢察院完全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對其民事請求作出修正。

被告提出的檢察院逾期提出民事請求修正的理由同樣不成立。

被告還提出民事請求起訴狀不當的問題,認為檢察院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形式並不符合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容,欠缺檢察院所代表之主體(原告身份及相關資料),沒有明確指出所針對民事被告的具體資料,起訴狀內容僅是援引起訴批示的條文內容,沒有指出具體事實,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