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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2015年3月2日,廉政公署扣押了檢察長辦公室按被告何超明的要求而分配給王顯娣專用的個人電腦硬盤。(見主卷第3冊第675頁;第4冊第818頁至第842頁;第10冊第2333頁至第2335頁及第2337頁;扣押品B;附件66)

160.

2015年4月18日,廉政公署扣押了檢察長辦公室存檔的涉及王顯娣的公幹文件支付單據正本。(見主卷第3冊第697頁至第759頁;第4冊第818頁至第842頁及第871頁;第10冊第2333頁至第2335頁及第2337頁背面;扣押品C1至C8;附件43.1第34頁至第216頁)

161.

2015年7月8日,廉政公署在在陳家輝位於皇朝廣場6樓的辦公室內搜出一叠合共20頁的文件,當中包括王顯娣前往中國內地公幹的電子機票、有關公關公司的發票正、副本或電子機票帳單存根。(見主卷第10冊第2333頁至第2335頁及第2338頁;扣押品D2;附件43.2第322頁至第341頁)

162.

2015年9月15日,廉政公署在陳家輝位於獲多利大廈16樓的辦公室內搜出的文件中包括了涉及王顯娣出差公幹的機票訂購資料。(見主卷第9冊第2024頁至第2030頁;第10冊第2333頁至第2335頁及第2341頁;扣押品K;附件43.5第1069頁至第1422頁)

169.

於2009年至2010年,被告何超明明知王顯娣已不在檢察長辦公室擔任任何職務期間,為製造符合有關長途電話費係因公務而作出之假象,仍然透過黎建恩作出有關指示及傳達,並指使其司機麥克寧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