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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為由簽名確認,令檢察長辦公室人員,尤其是人事財政廳負責財政及出納工作之人員誤以為該公務電話確因公務而撥打了有關長途電話的費用,從而支付了下述合共澳門幣31,508.02元的長途電話費:(見主卷第4冊第853頁、第804頁;附件8.6第1386頁至第1589頁;附件8.1第227頁至第304頁)

  • 2009年1月份,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6,051.98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209。(附件8.6第1387頁至第1406頁)
  • 2009年2月份,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2140.39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353。(附件8.6第1407頁至第1422頁)
  • 2009年3月份,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1027.06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459。(附件8.6第1423頁至第1440頁)
  • 2009年4月份,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1451.61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698。(附件8.6第1441頁至第1457頁)
  • 2009年5月份,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3228.55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897。(附件8.6第1458頁至第1475頁)
  • 2009年6月份,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46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