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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檢察院以第235/2014號偵查卷宗開立案偵查,並將有關扣押沉香木同樣存放在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五樓之檔案室內。

241.

2014年3月27日,被告何超明著令下屬梁永德將部份其認為較有價值或外型美觀的扣押沉香木提取至獲多利大廈16樓的所謂“教員休息室”內,以作私人擺設用途。

242.

按照被告何超明的要求,梁永德在沒有事先知會且未經持案檢察官的同意下,自行從檢察院上述檔案室取走部份扣押的沉香木,當中包括扣押編號B-21、B-45及B-17的沉香木。(見附件81第4頁至第5頁)

243.

此外,被告何超明亦指示下屬關天文另將部份被扣押的沉香木,搬運到被告何超明當時位於皇朝廣場七樓的辦公室作私人擺設用途。

244.-A

第7117/2013號案件自立案偵查至提出控訴均由胡曉檢察官一人全權負責主理。

244.-B

第235/2014號案件則先後由胡曉檢察官及劉因之檢察官負責主理。

244.-C

在上述卷宗內,被告何超明從未以檢察院司法官身份以書面批示形式介入上述兩個偵查卷宗或決定取代胡曉檢察官及劉因之檢察官而親身介入主理偵查。

244.-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