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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卷宗內,亦不存在任何就由被告何超明以檢察院司法官身份主持或作出對上述案件的扣押物進行檢查或鑑定的訴訟行為所作成的書面筆錄。

245.

2015年1月23日,上述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的所謂“教員休息室”被揭發,當中發現存放有數件沉香木。

246.

上述沉香木屬被告何超明在有關刑事偵查案件的承辦檢察官並不知悉的情況下,自行取去的扣押品。

247.

同日晚上,被告何超明安排搬運將上述沉香木扣押品,從上述所謂的“教員休息室”搬回位於竹灣豪園A1-76之別墅內,以作私人擺設用途。

248.

直至2015年2月5日,經現屆檢察長辦公室領導的要求下,被告何超明才由司機鄺榮桂協助,從上述別墅內將其取去的2塊沉香木扣押品搬回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五樓之檔案室,以將之連同其他沉香木扣押品一併交還予有關偵查卷宗。

249.

同日晚上十時許,被告何超明再從其位於皇朝廣場六樓的辦公室內交出其他較早前提取並存放於其七樓辦公室的沉香木扣押品。

250.

被告何超明清楚知道存放於檢察院上述檔案室的沉香木分別屬於第7117/2013號偵查卷宗及第235/2014號偵查卷宗的扣押物,但仍在未得該兩案的持案檢察官的知悉及同意下,擅自將部份沉香木扣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