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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等開支費用。

305.

2005年7月15日,被告何超明透過檢察長辦公室成功報名出席於2005年8月27日至9月2日期間,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辦的國際檢察官年會及相關考察活動。(見主卷第30冊第7883頁至7885頁、第7879頁至第7881頁)

306.

約於2005年8月10日,被告何超明決意利用其以檢察長身份參加上述國際檢察官年會之機會,使用公帑讓其妻子周小芙及姨甥楊俊傑一起前往荷蘭、德國及北歐四國進行私人旅遊活動,並為此聯絡了「M&G PR CO. LTD.」進行有關行程安排。(見主卷第14冊第3289至3295頁;扣押品M12及附件43.7第1997頁至第2008頁)

307.

2005年8月11日,在一份以黎建恩名義於同年8月3日製作的,關於邀請被告何超明及其妻子周小芙於2005年8月17日至29日前往丹麥哥本哈根出席國際檢察官年會,並順道在北歐、挪威、芬蘭等國進行非官方的參觀考察活動的報告上,被告何超明作出批准批示。(見主卷第30冊第7882頁)

308.

2005年8月17日至29日期間,被告何超明聯同其非檢察院人員的家屬,包括妻子周小芙及姨甥楊俊傑先後前往荷蘭、德國及北歐四國進行私人旅遊活動,此等非檢察院人員的家屬的總開支約為澳門幣227,704.64元。(見附件43.2第321頁)

309.

連同上述非檢察院人員開支在內,檢察長辦公室為上述丹麥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