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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犯罪集團。

341.

為實現上述組織目的,被告何超明遂跟其兄長何超信、其姐夫李君本、黃國威、麥炎泰等人彼此商議,共謀合力,相互分工,裡應外合,當中以被告何超明為首(被稱為“領導”),尤其負責發出指令及交待任務,並且利用其作為檢察長的職權操控檢察長辦公室各項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的判給結果;而黃國威(被稱為“隊長”)及麥炎泰(被稱為“小財爺”或“小財”)則負責開設公司以便承接檢察長辦公室一切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的判給;而何超信(被稱為“大佬”)負責具體管理、營運有關公司並對該等公司的大小事務作出決定,李君本則主要負責該等公司的會計及指示職員製作、簽署用於向檢察長辦公室遞交的報價單、發票等。(見主卷第25冊第6407頁至第6433頁;附件30;主卷第13冊第1530頁至第3184頁;主卷第22冊第5928頁及第5923頁背面)

342.

為著上述犯罪集團所開設的公司的資金順利運作,黃國威、麥炎泰及彼等之妻子、伴侶在為該等公司開設銀行帳戶時,會共同簽名開戶或透過授權書使非公司登記人的黃國威或麥炎泰得以動用有關公司的銀行帳戶資金。(見附件41.2第451頁;附件41.3第730頁至第741頁;附件41.5第976頁至第978頁)

343.

2015年8月8日至9月6日期間,被告何超明分別跟麥炎泰及黃國威的電話通訊記錄顯示,後者一直有向被告何超明匯報行動及近況,尤其於2015年8月23日及8月24日的對話中,被告何超明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