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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透過何超信得知麥炎泰被廉政公署人員跟蹤,而黃國威會潛逃內地。(見附件30;主卷第13冊第3184頁至第3247頁)

344.

2016年2月26日,廉政公署前往被告何超明位於澳門[地址(1)]之住所進行搜索,在其書房內搜出兩張手寫稿。(見主卷第25冊第6407頁至第6433頁;扣押品M3及M4)

345.

經筆跡鑑定,上述手寫稿是由被告何超明親筆所寫,當中清楚載有其對以其為首之犯罪集團的成員,包括“小財”(即麥炎泰)、“隊長”(即黃國威)、“信”(即何超信)等的稱呼,亦顯示被告何超明明知黃國威及麥炎泰已因本案相同事實而被刑事起訴法庭適用禁止相互接觸之強制措施後,仍然向此二人發出指令及交待任務的事項的備忘記錄。(見載於第6407頁至第6433頁之筆跡鑑定報告、第3554頁、第4738頁至第4740頁)。(見扣押品M3及M4;主卷第18冊第4738頁至第4740頁)

346.

此外,為維繫以被告何超明為首之集團成員之間的良好關係、方便溝通,有利彼等犯罪集團之運作,被告何超明指示人事財政廳在無須公開招聘的情況下,直接聘請多名跟麥炎泰及黃國威存在親屬或友誼關係人士,擔任檢察長辦公室各部門人員。(見主卷第23冊第6017頁背面及第6124頁;主卷第5冊第1008頁至第1011頁;主卷第7冊第1636頁;主卷第8冊第1774頁;附件1.2第406頁至第409頁;附件1.3第471頁至第486頁;主卷第18冊第4669頁;主卷第19冊第4840頁;附件1.2第255頁;主卷第22冊第57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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