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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著向被告何超明提供利益以進一步鞏固團伙成員之間的良好關係,麥炎泰透過以下方式,將價值相當於港幣1,989,000.00元(折合澳門幣2,048,670.00元)的利益轉移給被告何超明:

  • 約於2008年下半年,麥炎泰向「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的大股東柯為湘表示有興趣購買位於澳門[地址(5)]之獨立單位,價值港幣7,956,000.00 元(折合澳門幣 8,194,680.00 元)。
  • 柯為湘遂決定以七五折的優惠價格將上述獨立單位出售予麥炎泰 ,使麥炎泰可以獲得價值港幣1,989,000.00 元(折合澳門幣2,048,670.00 元)的買樓利益優惠。
  • 2008年年底,麥炎泰表示擬將上述利益轉移給被告何超明及其妻子周小芙;柯為湘同意麥炎泰之要求。
  • 2009年1月5日,在被告何超明的同意及知悉下,由其妻子周小芙代表,在麥炎泰的陪同下來到「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簽署了訂購上述獨立單位的協議書,並即場以現金方式繳付了港幣50,000.00元(折合澳門幣51,500.00元)之訂金。(見附件43.7第1825頁)
  • 200 年4月2日,由於被告何超明及周小芙未能於短期內落實以何人名義購買該單位,遂以現金方式向「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補付了港幣150,000.00元(折合澳門幣154,500.00元)之訂金,目的是延長交易期。(見附件43.7第1826頁)
  • 為兌現上述對被告何超明、周小芙、麥炎泰之利益優惠的承諾,柯為湘遂指示下屬處理,其下屬遂分別於2009年5月4日、2009年7月6日、2009年8月6日、2009年9月8日,以周小芙名義發出4張金額共為港幣1,989,000.00元(折合澳門幣2,048,670.00元)的收據;但事實上,「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並無收取被告何超明、周小芙、麥炎泰這些樓款。(附件43.7第1827頁至第18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