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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後,柯為湘又指示下屬,透過其獲授權全權管理之「Hongs Trading Co., Ltd.」在「澳門商業銀行」開設之公司活期存款帳戶支付上述款項,其下屬遂分別於2009年10月30日、2009年11月6日、2009年11月11日、2009年11月17日,為被告何超明、周小芙及麥炎泰向「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支付了金額合共港幣1,989,000.00元(折合澳門幣2,048,670.00元)的樓款。(見主卷第44冊第11507頁至第11514頁)
  • 而被告何超明跟其妻子周小芙亦於2009年10月21日,共同簽署了上述獨立單位的買賣按揭抵押借款合約,並以該獨立單位的原價港幣7,956,000.00 (折合澳門幣8,194,680.00元)向財政局申報財產之中間移轉印花稅。(見附件43.7第1840頁、第1852頁及第1854頁)
346.-B

2016年2月26日,廉署人員前往被告何超明位於澳門[地址(1)]之住所內進行搜索,並在被告何超明書房內搜出2個牛紙皮信封,分別裝著涉及上述獨立單位的訂購單位協議書、預約買賣合同、上述4張收據、[地址(5)]平面圖、相關印花稅繳納憑單、租賃文件、授權麥克寧作租金管理人之授權書草擬本、管理費、中央氣安裝費等文件。(見附件43.7第1823頁至第1869頁)

347.

根據彼等組織之犯罪計劃,被告何超明指示黃國威及麥炎泰負責因應檢察長辦公室所需要的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內容,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開設多間相應營業範圍的公司,目的是以高於合理價錢的報價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交標書或報價單,以承接檢察長辦公室大量的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的判給,從中賺取不法利益。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