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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著實現以被告何超明為首之犯罪集團的利益,被告何超明一方面會要求黃國威、麥炎泰、何超信、李君本等以指定公司向檢察長辦公室遞交標書或報價單。

349.

另一方面,被告何超明則利用其作為檢察長的職權,直接指使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或檢察院人員陳家輝的幫助製作建議書,以便被告何超明可親自審批並決定將彼等犯罪集團欲承接的檢察長辦公室項目合同,以便直接批准及命令不以法定判給程序,而僅透過批示方式來直接將檢察長辦公室有關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判給由其指定的上述公司,以便有關公司獲得不法利益。(見主卷第25冊第6390頁至第6406頁;扣押品D18;附件43.2第433頁至第435頁;附件32.3第689頁至第691頁)

350.

為避免起疑,在檢察長辦公室有關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期屆滿時,被告何超明有時會指示黃國威、麥炎泰、何超信、李君本換以另一間同樣由該犯罪集團操控的公司名義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交標書,製造合符法律要求的假象,以便繼續承接有關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判給,又或會以3間同屬該集團的公司參加由檢察長辦公室所作出的邀請標,以便承接有關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判給,從而從中得利。(見附件44第20頁至第21頁;附件10第75頁至第95頁;附件32.1第262頁至第267頁;附件32.2第446頁至第463頁;主卷第23冊第6018頁及第6106頁至第6107頁;附件1.2第425頁至第444頁;主卷第11冊第2456頁及第2462頁)

351.

隨後,被告何超明就以檢察院為司法機關故一切事宜均須保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