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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代其購入賭廳股份,或直接存入被告何超明的銀行帳戶內。

354.

至少自2010年4月份起,為達成以被告何超明為首之犯罪集團實施上述犯罪計劃,林浩源跟該團伙成員共謀合力,彼此分工,開始擔任由該團伙操控之「開展(澳門)服務」之市場營業部主任;自2012年5月份起開始在「力基顧問工程」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的S座半個單位、T座半個單位、U座及V座約三分之一單位之辦公地點上班,主要負責製作所有該犯罪集團操控的公司呈交予檢察長辦公室的報價單、公司營利表等重要資料及數據的處理工作。(見附件44第47頁至第74頁)

355.

而為著有關犯罪計劃順利進行,林浩源會在檢察長辦公室同一合同項目的標書中,以不同的方式簽署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交的報價單,尤其是在諮詢標中,其會分別以“LAM”、“HOU”、“UN”、“MAMBO”或“ALEX”在該犯罪集團擬參與投標的3間公司的報價單中進行簽署,目的是令人以為是由不同公司製作的文件。(見主卷第23冊第6018頁、第6106頁至第6107頁;附件1.2第425頁至第444頁;附件41.1第176頁)

***
356.

為達成被告何超明上述意圖,黎建恩決意作出跟被告何超明上述犯罪決意相一致之行為,尤其在其擔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期間,主動、積極地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及要求,或在意會被告何超明的屬意的情況下,負責簽署及批准建議書,以便將檢察長辦公室的常規性開支項目合同直接判給被告何超明所指定或屬意的上述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或供應商。(見扣押品D18;附件43.2第433頁至第435頁;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