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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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宵星虛。」 北方元武七宿之虛星,亦曰殷者秋分,陰之中也。夷,平也,暑退而人氣平也。毛毨,鳥獸,毛落更生,潤澤鮮好也。

申命和叔宅朔方,曰「幽都」,平在朔《易》。日短星昴,以正 仲冬。厥民隩,鳥獸氄毛。

蔡注朔方,北荒之地,萬物至此死而復蘇,猶月之晦而有朔也。日行至是則淪於地中,萬象幽暗,故曰「幽都在察」也。朔易,冬月歲事已畢,除舊更新,所當改易之事也。日短,晝四十刻也。星昴,西方白虎七宿之昴宿,亦曰正者,冬至險之極,子為正,陰之位也。隩室之內也,氣寒而民聚於內也。氄毛,鳥獸生耎毳細毛以自溫也。按此冬至日在虛昏中昴,今冬至日在斗昏中壁中星不同者,蓋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歲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天度四分之一而有餘,歲日四分之一而不足,故天度常平運而舒,日道常內轉而縮。天漸差而西,歲漸差而東,此歲差之由,唐一行所謂歲差者是也。

帝曰:「咨!汝羲暨和。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 四時成歲。允釐百工,庶績咸熙。」

孔傳「匝四時曰期。」一歲十二月,月三十日,正三百六十日,除小月六為六日,是為一歲有餘。十二日未盈三歲,是得一月,則置閏焉,以定四時之氣節,成一歲之曆象。孔疏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日日行一度,則一期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此言三百六十六日者,王肅云:四分日之一,又入六日之內,舉全數以言之,故云三百六十六日也。《傳》又解所以須置閏之意,皆據大率以言之。云一歲十二月,月三十日,正三百六十日也。除小月六,又為六日。今經云三百六十「六日」,故云「餘十二日不成期」,以一月不整三十日,今一年餘十二日,故未至盈滿三歲,是得一月,則置閏也。

《周制》,「大史正歲年,以序事,頒之官府都鄙,頒告朔於 邦國諸侯。馮相氏致日月以辨四時之敘。保章氏志 星辰日月之變動,以辨吉凶。」

按:《周禮》春官大史「正歲年以序事,頒之於官府及都 鄙。」

訂義賈氏曰:「中數曰歲,朔數曰年。一年之內有二十四氣:正月立春節,雨水中,至十二月小寒節,大寒中,皆節氣在前,中氣在後。節氣一名朔氣,中數一名中氣。節氣有入前月法,中氣無入前月法。中氣帀則為歲,朔氣帀則為年。假令十二月中氣在晦,則閏十二月十六日得後正月立春節,此即朔數曰年。至後年正月」一日得雨水中,此中氣帀,此是中數,曰歲中朔大小不齊,不置閏,則中氣入後月須置閏以補之。正之以閏,若今時作曆矣。 鄭鍔曰:「周以建子為正,而四時之事有用夏正建寅者,用建寅謂之歲,用建子謂之年。事有用建寅者,如正歲則讀法三歲大計群吏之治之類。事有用建子者,如《司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豐年則公旬用三日之類。太史正歲與年而次序其事,頒於官府都鄙,使以次舉先後,不失其序,如《月令》所建十二月之事,是亦併與歲而皆正也。 又按:此以周人建子兼用夏正,說極是。《爾雅》云:「周曰年,夏曰歲。」《經》所謂「正月之吉者」,建子之正年,只讀法朝會等事用之,而歲則便於事功,然有合用。時之正,亦有合用前王之正,不可不正之以敘其事也。《豳風七月》一詩,稱「一之日」、「二之日」,與夫「七月」、「八月」,即此義。孔子作《春秋》,亦兩存之。書四時而兼月,用時王之正則建子;書四時而不月,則行夏之時而建寅。如書「二月無冰」,以夏正論之,二月春煖無冰,亦是時之常。不知此二月乃用周正,夏之十二月。

頒告朔於邦國。

鄭康成曰:「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

閏月詔王居門終月。

胡伸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行天度之一,故歲則周天;月小餘之一,故歲復減六。積三歲未周之度與所減之日,乃置閏 。」 鄭鍔曰:「治曆明時,非置閏則四時無自而能定,閏雖可以定四時,然斗指兩辰之間,天無是月也。太史則詔王居門何邪?以《月令》攷之,王者之位,春則青陽之左右個,夏則明堂之」 左右個,秋則總章之左右個,冬則元室之左右個。閏月,非常月也。太史詔王居路寢之門,其意以為,門者往來不窮之地,閏乃天道所由以變通也。王者終月聽政於此,示變通之意也 。李嘉會曰:十二月,天子各有所居者。《月令》之說。《月令》呂不韋集諸儒而作,三代無明文。今曰詔者,得非閏月不常?大史詔王居門以應之,以順上天裁成制度之義。其餘則有常居,不在所詔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