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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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相氏。

鄭康成曰:馮,乘也。相,視也。世登高臺,視天文之次序。天文屬大史,《月令》曰:「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離不貸 。」 鄭鍔曰:「古者天子有靈臺,諸侯有觀臺,以占視天象。其臺巍然而高,則觀天者得以乘高而相視之,故名曰馮相氏。」

掌,十有二歲。

鄭康成曰:「歲謂太歲,歲星與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 樂說說歲星與日,常應太歲月建以見。然則今曆太歲,非此也 。王氏《詳說》曰:「在天有歲星,在地有太歲。歲星右行,太歲左行,在斗曰星紀,在女曰元枵,在危曰娵訾,在奎曰降婁,在胃曰大梁,在畢曰實沈,在井曰鶉首,在柳曰鶉火,在軫曰鶉尾,在氐曰壽星,在心」 曰「大火,在箕曰析木,此所謂歲星右行。」 在寅曰「攝提格」 ,在卯曰單閼,在辰曰執徐,在巳曰《大荒落》,在午曰敦牂,在未曰協洽,在申曰涒灘,在酉曰作鄂,在戌曰掩茂,在亥曰《大淵獻》,在子曰困敦,在丑曰赤奮,若此所謂太歲左行。「左行」 者,謂自東而南,自南而西,「自西而北。右行」 者,謂自北而西,自西而南。自南而東,至於日月之行猶是也。天道左旋,而經星從之,日體右轉,而歲星從之。故日行北陸為冬,西陸為春,南陸為夏,東陸為秋。然歲星行天,一歲移一辰,率百四十四歲而跳一辰,若再跳,則曆又改矣。《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斗曆改憲」 者以此。

十有二月。

賈氏曰:「十有二月者,謂斗柄月建一辰,十二月而周也 。」鄭鍔曰:「正月為陬,二月為始,三月為」四月為余,五月為皋,六月為旦,七月為相,八月為壯,九月為元,十月為陽,十一月為辜,十二月為涂,是謂十二月之位。

十有二辰:

賈氏曰:「十有二辰者,謂子丑、寅、卯等 。」 劉執中曰:「謂所舍之次,在天為次,在地為辰。」

十日。

賈氏曰:「十日,謂甲、乙、丙、丁等。」

《二十有八星》之位:

賈氏曰:「二十八星,謂東方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斗牛之等位者,總五者,皆有位處,五者皆依四方,四而十二辰而見。」

辯其序事,以會天位。

鄭鍔曰:「歲、月、辰、日、星在天之定位,各推其所在,欲人之行事不違,乃辨其先後之序以會之。如春則平秩東作,欲合乎日中星鳥之時;夏則平秩南訛,欲合乎日永星火之時。以至民之析因、夷隩,國之寅賓、寅餞,凡事之敘,皆求合乎天,是之謂會《堯典》之平秩。所以謂之辨秩者,正此所謂辨其序事。」 黃氏曰:「《堯典》曆象日月星辰,曆推其數,象占其行,太史掌曆,馮相氏象之。日月星辰皆動也,雖有常度,而不免或贏或縮,其差常在毫釐眇忽之閒,積而漸遠,故古人有曆則有象,隨而正之。歲星大約一歲歷一次,十二歲而小周,故以位定歲。歲十二月,日與月合於十二辰,是為朔,相直為朢,此月之位,故以定十二月。」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日行一度,自甲至癸為十日。天運一日一周,二十八星,每月更迭,昏旦中日日而差。積十日為一旬,積三旬為一月,積十二月為一歲。此日之位,故以定十日。《大史》正歲年以序事,馮相氏於此平辨之,以合於歲月日之位,而知曆之精疏中否,此其大法也。

冬夏致日,春秋致月。

王昭禹曰:「日為陽而實,故致於長短極之時;月為陰而闕,故致於長短不極之時 。」鄭康成曰:「冬至日在牽牛,景丈三尺;夏至日在東井,景尺五寸。此長短之極,極則氣至。冬無愆陽,夏無伏陰。春分日在婁,秋分日在角,而月弦於牽牛、東井,亦以其景知氣至否 。」陸佃曰:「黃道北至東井,南至牽牛,東至角,西至婁;夏至日」在東井而北,近極。《高閎》曰:「夏至日去極百十五度。」 則晷短而表景尺五寸,冬至日在牽牛,而南遠極。高閎曰冬至日去極六十七度「則晷長而表景丈三尺。春分日在婁,秋分日在角,而中於極星,則晷中而表景七尺三寸。夫日,陽也,陽用事則日進而北,晝進而長,陽升故為溫為暑;陰用事則日退而南,晝退而短,陰勝則為涼為寒。若日失節於南,則晷過而長為常;寒失節於北,則晷退而短為常。燠」,此四時致日之法也。月之九行,在東西南北,有「青白赤黑之道各二,而出於黃道之旁。立春、春分,月循行青道,而春分上弦在東井。立冬、冬至,北旋黑道;立夏、夏至,南從赤道。」古之致月,不在立而常在二分,不在二分之朢,而常在弦者,以月入八日與不盡八日,得陰陽之正平故也。然日之與月,陰陽尊卑之辨,若君臣然。觀君居中而逸,臣旁行而勞。臣近君,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