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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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改易之意有二,設法之情有三。改者:其一,以舊法 一章,十九歲有七閏,閏數為多,經二百年,輒差一日。 節閏既移,則應改法。曆紀屢遷,實由此條。今改章法 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令卻合周漢,則將 來永用,無復差動。其二,以《堯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 冬。」以此推之,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漢 代之初,即用秦曆,冬至日在牽牛六度。漢武改立《太 初曆》,冬至日在牛初。後漢四分法,冬至日在斗二十 二。晉時姜岌以月蝕檢日,知冬至在斗十七。今參以 中星,課以蝕朢,冬至之日,在斗十一。通而計之,未盈 百載,所差二度。舊法並「令冬至日有定處,天數既差, 則七曜宿度,漸與曆舛。乖謬既著,輒應改制,僅合一 時,莫能通遠,遷革不已,又由此條。今令冬至所在,歲 歲微差,卻檢漢注,並皆審密,將來久用,無煩屢改。」又 設法者,其一以子為辰首,位在正北,爻應初九斗氣 之端,虛為北方列宿之中。元氣肇初,宜在此次。前儒 虞喜備「論其義。今曆上元日度,發自虛一;其二,以日 辰之號,甲子為先。曆法設元,應在此歲,而黃帝以來 世代所用,凡十一曆,上元之歲,莫值此名。今曆上元 歲在甲子;其三,以上元之歲。曆中眾條,並應以此為 始,而《景初曆》交會遲疾,亦置紀差,裁合朔氣而已。條 序紛互,不及古意。今設法,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 《上元歲首》為始。則合璧之曜,信而有徵,連珠之暉,於 是乎在。群流共源,實精古法。若夫測以定形,據以實 效,縣象著明,尺表之驗可推;動氣幽微,寸管之候不 忒。」今臣所立,易以取信。但深練始終,大存整密,革新 變舊,有約有繁。用約之條,理不自懼;用繁之意,顧非 謬然。何者?夫紀閏參差,數各「有分,分之為體,非細不 密。臣是用深惜毫釐,以全求妙之準;不辭積累,以成 永定之制。非為思而莫悟,知而不改也。竊恐讚有然 否,每崇遠而隨近;論有是非,或貴耳而遺目。所以竭 其管穴,俯洗同異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若 臣所上,萬一可采,伏願頒宣群司,賜垂詳究,庶陳錙 銖,少增盛典。」世祖下之有司,使內外博議,時人少解 曆數,竟無異同之辯。唯太子旅賁中郎將戴法興議, 以為「三精數微,五緯會始,自非深推測,窮識晷變,豈 能刊古革今,轉正圭宿。案沖之所議,每有違舛,竊以 愚見,隨事辨問。案沖之新推曆術,今冬至所在,歲歲 微差。臣法興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恆度,而 宿無改位。古曆冬至,皆在建星,戰國橫騖,史官喪紀。 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覘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 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終無毫忒。《書》 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維四仲,則中宿常在 衛陽,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世不易也。沖之以為唐 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 天路。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 一度。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定之方中, 又小雪之節也。若冬至審差,則豳風火流,晷長一尺 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仲尼曰: 「『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就 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卦有差方,名號之正,古今 必殊。典誥之音,代不通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今之 壽星,乃周之鶉尾,即時東壁,已非元武,軫星頓屬蒼 龍。誣天背經,乃至於此。沖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 年有一百四十四閏。」臣法興議:「夫日有緩急,故斗有 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 虛盈,此不可革。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 十九年二月,於四分之料,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 九年,輒失一閏。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竊聞時 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曆數之所先。 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沖之又命上元日度,發 自虛一,云虛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興議:「沖之既云 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舍形責影,未足為通。何者? 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辯。借令冬至在虛,則 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鐘之宮,室壁應屬元枵之位, 虛宿豈得復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 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璣衡致齊,建時 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託?沖之又令 上元年在甲子。臣法興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 據文於圖讖,或取效於當時。沖之云群氏糾紛,莫審 其會。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顓頊乙卯,四時不忒;景 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 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沖之又令日 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為始。」臣法興議:「夫交會 之元,則食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昔賈逵略 見其差,劉洪觕著其術,至於疏密之數,莫究其極。且 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術家 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景初》所以紀 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並省功於」實用,不 虛推以為煩也。沖之既違天於改易,又設法以遂情, 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臣法興議:日有八行,各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