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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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

之理,日數宜同。沖之通同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 陰陽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此則當縮反盈, 應損更益。沖之隨法興所難辯,折之曰:「臣少鈍愚尚, 專功數術,搜練古今,博采沈奧。唐篇《夏典》,莫不揆量, 周正漢朔,咸加該驗,罄策籌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 立員舊誤,張衡述而弗改;漢時解銘,劉歆詭謬其數。 此則算氏之劇疵也。乾象之弦朢定數,景初之交度 周日,匪謂測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謬,斯又曆家之甚 失也。及鄭元」、闞澤、王蕃、劉徽並綜數蓺,而每多疏舛。 臣昔以暇日,撰正眾謬,理據炳然,《易》可詳密,此臣以 俯信偏識,不虛推古人者也。按何承天曆,二至先天, 閏移一月,五星見伏,或違四旬。列差妄設,當益反損, 皆前術之乖遠,臣曆所改定也。既沿波以討其源,刪 滯以暢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譏詆,不 其惜乎?尋法興所議六條,並不造理難之關楗,謹陳 其目:其一,日度歲差,前法所略,臣據經史,辨正此數, 而法興設難,微引《詩》《書》三事皆謬。其二,臣校晷景,改 舊章法,法興立難,不能有詰,直云恐非淺慮,所可穿 鑿。其三,次改方移,臣無此法,求術意誤,橫生嫌貶。其 四,曆上元年甲子,術體明整,則茍「合可疑。其五,臣其 曆七曜,咸始上元,無隙可乘,復云非凡夫所測;其六, 遲疾陰陽,法興所未解,誤謂兩率,日數宜同。凡此眾 條,或援謬目譏,或空加抑絕,未聞折正之談,厭心之 論也。謹隨詰洗釋,依源徵對,仰照天暉,敢罄管穴。」法 興議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恆度,而宿無改 位。故古曆冬至,皆在建星。」沖之曰:「周漢之際,疇人喪 業,曲技競設,圖緯實繁,或借號帝王以崇其大,或假 名聖賢以神其說,是以讖記多虛,桓譚知其矯妄,古 曆舛雜,杜預疑其非直。按《五紀》論黃帝曆有四法,顓 頊夏周並有二術,詭異紛然,則孰識其正?此古曆可 疑之據一也。夏曆七曜西行,特違眾法,劉向以為後 人」所造,此可疑之據;二也。殷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 鑿度》云「殷曆以八十一為日法」,若《易》緯非差,殷曆必 妄。此可疑之據;三也。《顓頊曆》元歲在乙卯,而《命曆序》 云「此術設元歲在甲寅。」此可疑之據;四也。《春秋》書日 有食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據曆,非周則魯。以周曆考 之,檢其朔日,失二十五,魯曆校之,又失十三。二曆並 乖,則必有一偽。此可疑之據五也。古之六術,並同《四 分》,四分之法,久則後天。以食檢之,經三百年,輒差一 日。古曆課今,其甚疏者,朔後天過二日有餘。以此推 之,古術之作,皆在漢初周末,理不得遠。且卻校《春秋》, 朔並先天。此則非三代以前之明徵矣。此可疑之據 六也。尋《律曆志》,前漢冬「至,日在斗牛之際,度在建星, 其勢相鄰。自非帝者有造,則儀漏或闕,豈能窮密盡 微,纖毫不失?建星之說,未足證矣。」法興議曰:「戰國橫 騖,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覘知在南斗 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逮至景初,終 無毫忒。」沖之曰:「占術訛雜,其詳闕聞。《乙卯》之曆,秦代 所用,必有效於當時,故其言可徵也。漢武改創,檢課 詳備,正儀審漏,事在前史,測星辨度,理無乖遠。今議 者所是不實見所非徒為虛妄,辨彼駭此,既非通談, 運今背古,所誣誠多,偏據一說,未若兼今之為長也。」 景初之法,實錯五緯,今則在衝口,至曩已移日,蓋略 治朔朢,無事檢候,是以晷漏昏明,並即元和,二分異 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謬矣。法興議曰:「『《書》云『日 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推四仲,則中宿常在衛陽, 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代不易也。」沖之以為唐代冬 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 沖之曰:「《書》以四星昏中審分至者,據人君南面而言 也。且南北之正,其詳易准。流」見之勢,中天為極。先儒 注述,其義僉同。而法興以為「《書》說四星,皆在衛陽之 位,自在巳地,進失向方,退非始見,迂迴經文,以就所 執,違訓詭情,此則甚矣。捨午稱巳,午上非無星也。必 據中宿,餘宿豈復不足以正時。若謂舉中語兼七列 者,觜、參尚隱,則不得言昴星雖見,當云伏矣;奎、婁已 見,復不得言『伏見』。」「不得以為辭,則名將何附?若中 宿之通,非允當實。謹檢經旨,直云星昴不自衛陽,衛 陽無自顯之義,此談何因而立?苟理無所依,則可愚 辭。」成說、曾泉、桑野,皆為明證。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 復再三,竊深歎息。法興議曰:「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 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沖之曰:「元和日度,法興 所是,唯徵古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 宿。斗二十二,了無顯證,而虛貶臣曆,乖差半次,此愚 情之所駭也。又年數之餘,有十一月,而議云九月,涉 數每乖,皆此類也。月盈則食必在日,衝以檢日,則宿 度可辨。請據效以課疏密。按《太史註紀》,元嘉十三年 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蝕盡,在鬼四度。以衝計之,日 當在牛六依法興議曰「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 日丁夜,月蝕盡,在斗二十六度,以衝計之,日當在井 三十;依法興議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