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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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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丁夜,月蝕,在奎十一度,以衝計之,日當在角二;依 法興議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 夜,月蝕盡,在胃宿之末;以衝計之,日當在氐十二。依 法興議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蝕,皆與臣法符同,纖毫 不爽。而法興所據,頓差十度,違衝移宿,顯然易睹。故 知天數漸差,則當式遵以為典。事驗昭晳,豈得信古 而疑今。法興議曰:「『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 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若冬至審差,則豳風火 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 甚也。」沖之曰:「『臣按此議,三條皆謬。《詩》稱『流火』,蓋略舉 西移之中,以為驚寒之候。流之為言,非始動之辭也。 就如始說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二,則火星之中,當在 大暑之前,豈鄰建申之限?此專自攻糾,非謂矯失。《夏 小正》五月昏,大火中』,此復在衛陽之地乎?又謂臣所 立法,楚宮」之作,在九月初。按《詩》《傳》《箋》,皆謂定之。方中 者,室壁昏中,形四方也。然則中天之正,當在室之八 度。臣曆推之,元年立冬後四日,此度昏中,乃自十月 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議者之意,蓋誤以周世為堯 時,度差五十,故致此謬。小雪之節,自信之談,非有明 文可據也。法興議曰:「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 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 次,卦有差方,名號之正,古今必殊;典誥之音,時不通 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今之壽星,乃周之鶉尾也。即 時東壁,已非元武,軫星頓屬蒼龍,誣天背經,乃至於 此』。」沖之曰:「臣以為辰極居中,而列曜貞觀;群像殊體, 而陰陽區別。故羽介咸陳,則水火有位;蒼素齊設,則 東西可準。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號也。何以明之?夫 陽爻初九,氣始正北;元武七列,虛當子位。若圓儀辨 方,以日為主,冬至所舍,當在元枵。而今之南極,乃處 東維,違體失中,其義何附?若南北以冬夏稟稱,則卯 酉以生殺定號。豈得春躔義方,秋麗仁域,名舛理乖, 若此之反哉?因」茲以言,固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 於四時;景緯環序,日不獨守故轍矣。至於中星見伏, 記籍每以審時者,蓋以曆數難詳,而天驗易顯,各據 一代所合,以為簡易之政也。亦猶夏禮未通,商典濩 容豈襲《韶》《節》誠天人之道同差,則蓺之興,因代而推 移矣。月位稱建,諒以氣之所本;名隨實著,非為斗杓 「所指。近校漢時,已差半次,審斗節時,其效安在?」或義 非經訓,依以成說,將緯候多詭,偽辭間設乎?次隨方 名,義合宿體,分至雖遷,而厥位不改。豈謂「龍火貿處, 金水亂列,名號乖殊」之譏,抑未詳究。至如壁非元武, 軫屬蒼龍,瞻度察晷,實效咸然。《元嘉曆法》,壽星之初, 亦在翼限,參校晉注,顯驗甚眾。天數「差移,百有餘載。 議者誠能馳辭騁辯,令南極非冬至,朢不在衝,則此 談乃可守耳。若使日遷次留,則無事屢嫌,乃臣曆之 良證,非難者所宜列也。」尋臣所執,必據經史,遠考唐 典,近徵漢籍,讖記碎言,不敢依述,竊謂循經之論也。 月蝕檢日度,事驗昭著,史注詳論,文存禁閣,斯又稽 天之說也。《堯典》「四星,並在衛陽。今之日度,遠準元和, 誣背之誚實,此之謂。」法興議曰:「夫日有緩急,故斗有 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 盈虛,此不可革。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 十九年二月,於四分之料,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 九年,輒失一閏。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竊聞時 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曆數之所先。愚 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沖之曰:「按《後漢書》及《乾象 說》,四分曆法,雖分章設部,創自元和,而晷儀眾數,定 於嘉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長一丈,立春中影九 尺六寸。尋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 則中影應等,而前長後短,頓差四寸。此曆」景冬至後 天之驗也。二氣中影,日差九分半弱,進退均調,略無 盈縮。以率計之,二氣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晷影之數, 立冬更短,立春更長,並差二寸,二氣中影,俱長九尺 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曆置冬至 後天,亦二日十二刻也。嘉平三年,《時曆》,丁丑冬至加 時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減之。」《天定》以乙亥冬至, 加時在夜半後三十八刻。又臣測《景曆紀》,躬辨分寸, 銅表堅剛,暴潤不動,光晷明潔,纖毫㦎然。據大明五 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彊,折取 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後 二日影相「滅,則一日差率也。」倍之為法。前二日減,以 百刻乘之,為實。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 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量檢竟年,則 數減均同;異歲相課,則遠近應率。臣因此驗,考正章 法。今以臣曆推之,刻如前,竊謂至密,永為定式。尋古 曆法,並同四分。四分之數,久則後天經三百年,「朔差 一日。是以漢載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來,遂革斯法。 世莫之非者,誠有效於天也。」章歲十九,其疏尢甚,同 出前術,非見經典。而議云「此法自古,數不可移,若古 法雖疏,永當循用。謬論誠立,則法興,復欲施四分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