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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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謂今所革創,違舛 失衷者,未聞顯據,有以矯奪臣」法也。《元嘉曆術》,減閏 餘二直,以襲舊分麤,故進退未合。至於棄盈求正,非 為乖理。就如議意,率不可易,則分無增損。承天置法, 復為違謬,節氣早晚,當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覺 其非橫,謂臣曆為失,知日少之先時,未悟增月之甚 惑也。誠未睹天驗,豈測曆數之要,生民之本,諒非率 意所斷矣。又法興始云:「窮識晷變,可以刊舊。」今復謂 晷數盈虛,不可為准,互自違伐,罔識所依。若推步不 得准,天功絕於心目,未詳曆紀,何因而立?案春秋以 來,千有餘載,以食檢朔,曾無差失,此則日行有恆之 明徵也。且臣考影彌年,窮察毫微,課驗以前,合若符 契。《孟子》以為千歲之日至,可坐而致,斯言實矣。日有 「緩急,未見其證,浮辭虛貶,竊非所懼。」法興議曰:「沖之 既云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捨形責影,未足為通。 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 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鐘之宮,室壁應屬元枵 之位,虛宿豈得復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 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璣衡致齊, 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託?」沖之 曰:「此條所嫌,前牒已詳,次改方移,虛非中位,繁辭廣 證,自搆紛惑,皆議者所謬誤,非臣法之違設也。七政 致齊,實謂天儀,鄭王唱述,厥訓明允,雖有異說,蓋非 實義。」法興議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於圖 讖,或取效於當時。沖」之云:「群氏糾紛,莫審其會。昔黃 帝辛卯,日月不過;顓頊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 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 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沖之曰:「夫曆存效密,不 容殊尚,合讖乖說訓,義非所取,雖驗當時,不能通遠, 又臣所未安也。元值始名,體明理正,未詳辛卯之說 何依」,古術詭謬,事在前牒,溺名喪實,殆非《索隱》之謂 也。若以曆合一時,理無久用,元在所會,非有定歲者, 今以效明之。夏、殷以前,載籍淪逸,《春秋》漢史,咸書月 蝕,正朔詳審,顯然可徵。以臣曆檢之,數皆協同,誠無 虛設,循密而至,千載無殊,則雖遠可知矣。備閱曩法, 疏越實多,或朔差三日,氣移七晨,未聞可「以下通於 今者也。元在乙丑,前說以為非正。今值甲子,議者復 疑其苟合。無名之歲,自昔無之,則推先者將何從乎? 曆紀之作,幾於息矣。夫為合必有不合,願聞顯據,以 覈理實。」法興曰:「夫交會之元,則蝕既可求;遲疾之際, 非凡夫所測。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粗著其術,至於 疏密之數,莫究其極。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 星在軫,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 斷可知矣。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 者,其並省功於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沖之既違天 於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沖之 曰:「遲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檢,有數可推。劉賈能 述,則可累功以求密矣。」議又云:「五緯所居,有時盈縮。 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謂應年移一辰也。按歲星之運, 年恆過次,行天七帀,輒超一位,代以求之,曆凡十法, 並合一時,此數咸同。史注所記,天驗又符。此則盈次 之行,自其定準,非為衍度濫徙,頓過其衝也。若審由 盈縮,豈得常疾無遲?」夫甄耀測象者,必料分析「度,考 往驗來,準以實見,據以經史,曲辯碎說,類多浮詭,《甘》 《石》之書,互為矛盾。今以一句之經,誣一字之謬,堅執 偏論,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厭也。」算自近始,眾法 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元實,以奇偶不協,故數 無同。盡為遺前設後,以從省易。夫建言倡論,豈尚矯 異?蓋令實以文顯,言勢可極也。稽元曩歲,群數咸始, 斯誠術體,理不可容,譏而譏者以為過謬之大者。然 則元嘉置元,雖七率舛陳,而猶紀協甲子,氣朔俱終, 此又過謬之小者也。必當虛立上元,假稱曆始,歲違 名初,日避辰首,閏餘朔分,月緯七率並不得有盡,乃 為允衷之製乎?設法情實,謂意之所安,改易違天,未 睹理之譏者也。法興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 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 宜同。《沖之》通同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陰陽七十 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 沖之曰:「此議雖游漫無據,然言迹可檢。按以日八行, 譬月九道,此為月行之軌,當循一轍環帀,於天理無」 差動也。然則交會之際,當有定所,豈容或斗或牛,同 麗一度?去極應等,安得南北無常?若日月非例,則「八 行」之說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語甚未分。為交與疾對, 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曆七日及 二十一日是也。值交蝕既當在盈縮之極,豈得損益 或多或少?若交與疾對,則在交之衝,當為遲疾之始, 豈得入曆?或深或淺,倍半相違,新故所同,復摽此句, 欲以何明?臣覽曆書,古今略備,至如此說,所未前聞, 遠乖舊準,近背天數,求之愚情,竊所深惑。尋遲疾陰 陽不相生,故交會加時,進退無常,昔術著之久矣,前 儒言之詳矣。而法興云「日數同」,竊謂議者未曉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