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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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謬自著,無假驟辯。既云盈縮失衷,復不備記其數, 或自嫌所執,故汎略其說乎?又以全為率,當互因其 分。法興所列二數皆誤。或以八十為七十九,當縮反 盈,應損更益,此條之謂矣。總檢其議,豈但臣曆不密, 又謂何承天法乖謬彌甚。若臣曆宜棄,則承天術益 不可用。法興所見既審,則應革創,至非景極,朢非日 衝,凡「諸新說,必有妙辯乎?」時法興為世祖所寵,天下 畏其權,既立,異議論者皆附之。唯中書舍人巢尚之 是沖之之術,執據宜用。上愛奇慕古,欲用沖之新法, 時大明八年也,故須明年改元,因此改曆,未及施用, 而宮車晏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