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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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七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七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梁武帝天監二則 姜岌甲子元曆法 大同一則

  北魏一太祖天興一則 世祖一則 太平真君一則 高祖太和一則 世宗景明

  一則 正始一則 延昌一則 肅宗正光一則 正光曆法 孝靜興和一則

曆法典第七卷

曆法總部彙考七

南齊

高帝建元元年夏五月改元嘉曆為建元曆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五月,改元嘉曆為建元曆,木德 盛,卯終未,以正月卯祖,十二月未臘。」

武帝天監三年詔定曆法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律曆志》:梁初因齊 用宋元嘉曆,天監三年,下詔定曆,員外散騎侍郎祖 暅奏曰:「臣先在晉已來,世居此職,仰尋黃帝至今十 二代,曆元不同,周天斗分,疏密亦異,當代用之,各垂 一法。宋大明中,臣先人考古法以為正曆,垂之於後, 事皆符驗,不可改張。」

天監九年,詔用祖沖之《甲子元曆》。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律曆志》,八年,暅又 上疏論之。詔使太史令將匠道秀等,候新舊二曆氣 朔交會及七曜行度,起八年十一月,訖九年七月。新 曆密,舊曆疏。暅乃奏稱:「史官今所用何承天曆,稍與 天乖,緯緒參差,不可承案。」被詔付靈臺與新曆對課 疏密。前期百日,并又再申,始自去冬,終於今朔。得失 之「效,並已月別啟聞。夫七曜運行,理數深妙,一失其 源,則歲積彌爽,所上脫可施用,宜在來正。」至九年正 月,用祖沖之所造《甲子元曆》頒朔。

姜岌甲子元曆法

「甲子」上元以來至魯隱公元年己未歲,凡八萬二千 七百三十六,至晉孝武太元九年甲申歲,凡八萬三 千八百四十一,算上。

元法七千三百五十, 紀法二千四百五十一, 通數十七萬九千四十四, 日法六千六十三, 月周,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六。

氣分,萬二千八百六十。

元月,九萬九百四十五。

紀月,三萬三百一十五。

沒分,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一。

沒法,六百三十三。斗分六百五

周天,八十九萬五千二百二十。一名紀日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歲十九。

《章閏》七 章中十二。

會數,四十七。日月八百九十三歲凡四十七會分盡氣中,十二 甲子紀, 交差九千一百五十七。

《甲申》,紀 交差六千三百四十七。

《甲辰紀》 交差三千一百一十七。

周半:一百二十七。 朔朢合數,九百四十一。

周天八十萬五千二百二十, 會歲八百九十三,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日分法二千五百。

章數一百二十七, 小分二千一百八十三。

周閏大分,七萬六千二百六十九。

曆周,四十萬七千六百一十。半周天

《會分》,三萬八千一百四十四。

月周,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六。

差分,一萬一千九百八十六。

會率,一千八百八十三。 小分法,二千二百九。 入交限,一萬一百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甲子紀 差》率,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八。

《甲申紀 差率》,五萬八千二百四十一。

《甲辰紀 差》率,六萬七千二百八十四。

《通周》,十六萬七千六百三。

周日日餘,三千三百六十三。

周虛,二千七百一。

五星約法

「據出見以為正,不繫於元、木。」然則筭步究於元初,約 法施於今用,曲求其趣,則各有宜,故作者兩設其法 也。岌以月蝕檢日宿度所在,為曆術者宗焉。又著《渾 天論》以步日於黃道,駮前儒之失,並得其中矣。

大同十年詔更改新曆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律曆志》,「大同十年, 制詔更造新曆,以甲子為元,六百一十九為章,歲一 千五百三十六為日法,一百八十三年冬至差一度, 月朔以遲疾定其小,餘有三大二小。未及施用,而遭 侯景之亂,遂寢。」陳氏因梁亦用祖沖之曆,更無所創 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