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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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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北魏一

太祖天興元年晁崇造渾儀考天象仍用景初曆

按《魏書太祖本紀》,「天興元年冬十有一月,太史令晁 崇造渾儀,考天象。」 按《律曆志》,「曆者,數之用,探靈測 化,窮微極幽之術也。所以上齊七政,下授萬方。」自軒 轅以還,迄於三代,推元革統,厥事不一也。秦世漢興, 曆同顓頊,百有餘年始行三統。後漢孝章世改從《四 分》,光和中易以乾象。魏文時用韓翊所定,至明帝行 楊偉《景初》,終於晉朝,無所改作。司天測象,今古共情, 啟端歸餘,為法不等,協目正時,俱有得失。太祖天興 初,命太史令晁崇修渾儀以觀星象,仍用《景初曆》。

世祖   年以元始曆法代景初

按《魏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景初曆》歲年積 久,頗以為疏。世祖平涼土,得趙𢾺所修《元始曆》,後謂 為密,以代景初。」

太平真君 年司徒崔浩造五寅元曆

按《魏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真君中,司徒崔 浩為五寅元曆,未及施行,浩誅遂寢。 按《魏書高允 列傳》:詔允與司徒崔浩述成國記,以本官領著作郎。 時浩集諸術士考校漢元以來日月薄蝕,五星行度, 并譏前史之失,別為魏曆以示允。允曰:「天文曆數,不 可空論。夫善言遠者,必先驗於近。且漢元年冬十月, 五星聚于東井,此乃曆術之淺,今譏漢史而不覺此 謬,恐後人譏今猶今之譏古。」浩曰:「所謬云何?」允曰:「案 《星傳》,金水二星常附日而行。冬十月,日在尾箕,昏沒 於申南,而東井方出于寅北,二星何因背日而行?是 史官欲神其事,不復推之於理。」浩曰:「欲為變者,何所 不可?君獨不疑三星之聚,而怪二星之來?」允曰:「此不 可以空言爭,宜更審之。」時坐者咸怪,唯東宮少傅游 雅曰:「高君長於曆數,當不虛也。」後歲餘,浩謂允曰:「先 所論者,本不注心,及更考究,果如君語。以前三月聚 于東井,非十月也。」又謂雅曰:「高允之術,《陽元》之射也。」 眾乃歎服。允雖明于曆數,初不推步,有所論說。唯游 雅數以災異問允,允曰:「昔人有言,知之甚難,既知復 恐漏泄,不如不知也。天下妙理至多,何遽問此?」雅乃 止。

高祖太和 年詔祕書鐘律郎張明豫修曆事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高祖太和中,詔 祕書鐘律郎上谷張明豫為太史令,修綜曆事未成, 明豫物故遷洛,仍歲南討,而宮車晏駕。」

世宗景明 年詔太樂令公孫崇等考驗曆法

按《魏書世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世宗景明中,詔 太樂令公孫崇、太樂令趙樊生等同共考驗。」

正始四年詔公孫崇等集議曆法

按《魏書世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正始四年冬,崇 表曰:「臣頃自太樂,詳理金石,及在祕省,考步三光,稽 覽古今,詳其得失。然四序遷流,五行變易,帝王相踵, 必奉初元,改正朔,殊徽號服色,觀於時變,以應天道, 故易:湯、武革命,治曆明時。是以三五迭隆,曆數各異。 伏惟皇魏紹天明命,家有率土,戎軒仍動,未遑曆事, 因前魏《景初曆》術數差違,不協晷度。世祖應期,輯寧 諸夏,乃命故司徒、東郡公崔浩錯綜其數。浩博涉淵 通,更修曆術,兼著《五行論》。是時,故司空、咸陽公高允 該覽群籍,贊明五緯,并述《洪範》,然浩等考察,未及周 密。高宗踐祚,乃用敦煌趙𢾺甲寅之曆,然其星度,稍 為差遠。臣輒鳩集異同,研其損益,更造」新曆。以甲寅 為元,考其盈縮,晷象周密。又從約省,起自景明,因名 《景明曆》。然天道盈虛,豈曰必協,要須參候是非,乃可 施用。太史令辛寶貴,職司元象,頗閑祕數。祕書監鄭 道昭,才學優贍,識覽該密。長兼國子博士高僧裕,乃 故司空允之孫,世綜文業。尚書祠部郎中宗景,博涉 經史;前兼尚書郎中崔「彬微曉法術,請此數人在祕 省參候,而伺察晷度,要在冬夏二至,前後各五日,然 後乃可取驗。臣區區之誠,冀效萬分之一。」詔曰:「測度 晷象,考步宜審。可令太常卿芳率太學、四門博士等, 依所啟者悉集詳察。」

延昌四年冬著作郎崔光等請立表測驗

按《魏書世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延昌四年冬,侍 中國子祭酒領著作郎崔光表曰:「『《易》稱:『君子以治曆 明時』。《書》云:『曆象日月星辰,迺同律度量衡』。孔子陳後 王之法曰:『謹權量,審法度』。《春秋》舉先王之正時也,履 端於始』。又言:『天子有日官。是以昔在軒轅,容成作曆, 逮乎帝唐,羲和察影,皆所以審農時而重民事也。太 和十一年,臣自博士遷著作忝司,載述時舊鐘律郎 張明豫《推步曆法》,治《己丑元》,草創未備。及遷中京,轉 為太史令,未幾喪亡,所造致廢。臣中修史,景明初,奏 求奉車都尉、領太史令趙樊生、著作佐郎張洪、給事 中,領太樂令公孫崇等造曆,功未及訖,而樊生又喪 洪,出除涇州長史,唯崇獨專其任。暨永平初,亦已略 舉。時洪府解停,京又奏令重修前事,更取太史令趙 勝、太廟令龐靈扶、明豫子龍祥,其集《祕書》與崇等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