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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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實,三萬六千六百七十七。

旬周,六十。

朔晨百三半。

《日干》元,五十二。

日限,十一。

盈汎,十六。

虧總,十七。

推經朔術

置入元距所求年,月率乘之,如歲率而一,為積月,不 滿為閏衰。朔實乘積月,滿朔日法得一,為積日,不滿 為朔餘。旬周去積日,不盡為日,即所求年天正經朔 日及餘。求上、下弦、朢,加經朔日七,餘四百七十五小, 即上弦經日及餘。又加,得朢、下弦及後月朔。就徑求 朢者,加日十四,餘九百五十半;下弦,加日二十二,餘 「百八十四,餘九百五十半,下弦加五十九。每月加閏 衰二十大」,即各其月閏衰也。凡月建子為天正,建丑 為地正,建寅為人正,即以人正為正月。統求所起,本 於天正。若《建歲曆》從正月始,氣候月星所值節度,雖 有前卻,並亦隨之。其前地正為十二月,天正為十一 月,并諸氣度,皆屬往年。其日之初,亦從星起,晨前多 少俱歸昨日。若氣在夜半之候,量影以後日為正。諸 因加者,各以其餘減法,殘者為全餘。若所因之餘滿 全餘以上,皆增全一而加之。減其全餘,即因餘少於 全餘者,不增、全加,皆得。所求分度亦爾。凡曰:不全為 餘,積以成餘者曰秒;度;不全為分,積以成分者曰蔑。 其有不成秒曰麼,不成蔑曰幺。其分餘、秒蔑,皆一為 小,二為半,三為大,四為全。加滿全者,從一,其三分者, 一為少,二為太。若加者,秒蔑成法,分餘滿法從日度。 一百度有所滿,則從去之。而日命以日辰者,滿旬周 則亦除。命有連分餘秒蔑者,亦隨全而從去。其日度 雖滿,而分秒不滿者,未可從去,仍依本數。若減者,秒 蔑不足減,分餘一加法而減之。分餘不足減者,加所 從去,或前日度乃減之,即其名有總。而日度全及分 餘共者,須相加除,當皆連全及分餘共加除之。若須 相乘,有分餘者,母必通全,內子乘訖,報除。或分餘相 并,母不同者,子乘而并之,母相乘為法,其并滿法,從 一為全,此即齊同之也。既除為分餘,而有不成。若例 有秒蔑,法乘而又法除,得秒蔑數已,為秒蔑及正有 分餘。而所不成「不復須」者,須過半從一,無半棄之。若 分餘其母不等,須變相通,以彼所法之母乘此而分 餘,而此母除之,得彼所須之子。所有秒蔑者,亦法乘, 不滿此母,又除而得其數。《麼幺》亦然。其所除去而有 不盡,全則謂之不盡,亦曰不如。其不成全,全乃為不 滿;分餘秒蔑,更曰不成。凡出數相減,而有小及半、太, 須相加減。同於分餘法者,皆以其母三四除其氣度 日法,以半及太大本率二三乘之,少小即須因所除 之數,隨其分餘而加減焉。秋分後、春分前為盈汎,春 分後、秋分前為虧總,須取其數,汎總為名,指用其時。 春分為主,「虧日分後,盈日分前,凡所不見,皆放於此。」 氣日法,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四。

歲數,千七百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六半。

度準,三百四十八。

約率九。

氣辰,三千八百八十七。

《餘通》,八百九十七。

秒法:四十八。

《麼法》,五。

推氣術

半閏衰乘朔實,又準度乘朔餘,加之,如約率而一,所 得滿氣日法,為去經朔日,不滿為氣餘。以去經朔日, 即天正月冬至恒日定餘。乃加夜數之半者,減日一, 滿者因前,皆為定日。命日甲子筭外,即定冬至日。其 餘如半氣辰千九百四十三半以下者,為氣加子半 後也。過以上,先加此數,乃氣辰而一,命以辰筭外,即 氣所在辰。十二辰外,為子初以後餘也。又十二乘辰 餘四,為小太,亦曰少。

五為《半少》,      六為半,

七為半太      ;八為大少,亦曰「太」;

九為太,       十為大太。

十一為窮,辰少。

「其又不成法者,半以上為進,以下為退,退以配前為 強,進以配後為弱。」即初不成一而有退者,謂之「沾辰」; 初成十一而有進者,謂之「窮辰」《未旦》。其名有重者,則 於間可以加之。命辰通用其餘辨日分辰而判。諸日 因別,亦皆準此。因冬至有減日者,還加之。每加日十 五,餘萬一百九十、秒三十七,即各次氣恒日及餘。諸 月,齊其閏衰,如求冬至法,亦即其月中氣恆日去經 朔數。其求後月節氣恒日,如次之。求前節者,減之。 月  氣  躔衰  衰總。

十一月。大雪 冬至中 增二十八 先端

十二月。小寒節 增二十四 先二十八 大寒中 增二十 先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