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伏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末日行 分。後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初日 行分。以減伏段平行分,餘為增減差。前遲者,置前段 末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初日行分。後遲者,置後 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末日行分。以遲段平 行分減之,餘為增減差。〈前後近留遲段〉木火土三星,退行者, 六因平行分,退一位,為增減差。「金星前後退伏」者,三 因平行分,半而退位,為增減差。「前退者,置後段初日 之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末日行分。後退者,置前段 末日之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初日行分;以本」段平 行分減之,餘為增減差;水星平行分,為增減差,皆以 增減差加減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
前多後少,加初減末;前少後多,減初加末。
又倍增減差為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各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損益之。〈後少則損之後多則益之〉 「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順加退減之,滿宿次去之,「即 得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視前段末日、後段初日行初相較之數,不過一二日差,為秒或多日差數倍,或顛倒不倫,當類同前後增減差,稍損益之,使其有倫,然後用之。或前後平行分俱多俱少,則平注之。或總差之秒不盈一分,亦平注之。若有不倫而平注得倫者,亦平注之。
《求五星平合》及見伏入氣。
置定積,以氣策及約分除之為氣數,不滿為入氣日 及分秒,命天正冬至筭外,即得所求平合及見伏入 氣日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及見伏行差。
各以其段初日星行分,與太陽行分相減,餘為行差。 若金在退行、水在退合者,相併為行差。如水星夕伏 晨見者,置以太陽行分,為行差。
求五星定合及見伏汎積。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積,為定合定見 定伏汎積。金水二星,置其段盈縮定差。〈水星倍之〉各以行 差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若在平合夕見、晨伏 者,盈減縮加。如在退合夕伏、晨見,盈加縮減。皆以加 減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汎積。
求五星定合定積定星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太陽盈縮差,為 距合差日。以太陽盈縮差減之,為距合差度。日在盈 縮,以差日、差度減之;在縮曆,加之。加減其星定合汎 積,為定合定積定星。金、水二星,順合退合,各以平合 退合行差除其日太陽盈縮差,為距合差日。順加退 減太陽盈縮差,為距合差度。順在盈曆,以差日、差度 加之;在縮曆減之;退在盈曆,以差日減之,差度加之; 在縮曆,以差日加之,差度減之:皆以加減其定星定 合、再定合汎積,為定合再定合定積定星。以冬大餘 及約分加定積,滿紀法去之,命得定合日辰。以冬至 加時黃道日度,加定星,滿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 宿次。
其順退所在盈縮,即太陽盈縮。
求木、火、土三星定見伏定日。
各置其星定見伏汎積,晨加夕減象限日及分秒。〈半中 限為象限〉如中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減歲周日及分秒, 餘亦自相乘,滿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見度乘 之,一十五除之,為差。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為日,不 滿,退除為分秒;見加伏減汎積,為定積;加命如前,即 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定見伏定日。
各以伏見日行差除其日太陽盈縮差,為日。若晨伏、 夕見,日在盈曆加之,在縮曆減之。如夕伏、晨見,日在 盈曆減之,在縮曆加之。加減其星汎積,為常積。視常 積,如中限以下,為冬至後;以上去之,餘為夏至後。其 二至後,如象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減中限,餘亦自 相乘,各如法而一。
「冬至後晨,夏至後夕」 ,以一十八為法。「冬至後夕,夏至後晨」 ,以七十五為法。
以伏見度乘之,一十五除之,為差。其差滿行差而一, 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加減常積,為定積。
冬至後晨見、夕伏加之,夕見晨伏減之,夏至後,晨見、夕伏減之,夕見晨伏加之。
加命如前,即得定見伏日辰。
「其水星夕疾,在大暑氣初日至立冬氣九日三十五 分以下者,不見。晨留在大寒氣初日至立夏氣九日 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見。春不晨見、秋不夕見者,亦舊 曆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