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四十一
明一〈太祖洪武十四則 成祖永樂五則 英宗正統二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
治一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四則 穆宗隆慶一則〉
曆法典第四十一卷
曆法總部彙考四十一
明一
太祖吳元年十一月劉基等進大統曆命頒行之定以每年十月朔頒曆敕太史院官盡心推步詳加較勘
按《明通紀》:「吳元年十一月,劉基及太史院屬高翼以 所纂《戊申曆》來上,遂命頒行之。」
按《明大政紀》:十一月乙未冬至,太史院進戊申歲大 統曆。上謂劉基曰:「古者以季冬頒來歲之曆,似為太 遲,今於冬至,亦為未宜。明年以後,皆以十月朔進。」 按《明寶訓》:十一月乙未冬至,太史院使劉基及其僚 高翼進戊申大統曆。太祖覽之,謂基曰:「此眾人之為 乎?」基曰:「是臣一人詳定。」太祖曰:「曆數者,國家之大事。 帝王敬天勤民之本也。天象之行有遲疾,古今曆法 有疏密,一不得其要,不能無差。《春秋》之時,鄭國為一 詞命,必裨諶草創,世叔討論,子羽修飾,子產潤色,然 後用之,故少有闕失。辭命尚如此,而况於造曆乎?卿 等推步,須各盡其心,必求至當,庶幾副朕敬授民時 之意。」基等頓首而退,乃復以所錄再加詳較而後刊 之。
洪武元年,徵元太史院使張佑等,修定曆數。
按《明紀事本末》:「洪武元年冬十月,徵元太史院使張 佑、張沂,司農卿兼太史院使成隸,太史同知郭讓、朱 茂,司天少監王可大、石澤、李義,太監趙恂,太史院監 候劉孝忠,靈臺郎張容,回回司天監黑的兒、阿都剌, 司天監丞迭里月實一十四人,修定曆數。」
洪武二年。徵元回回司天臺官鄭阿里等議曆 按《明紀事本末》:「洪武二年夏四月,徵元回回司天臺 官鄭阿里等十一人至京。議曆法占天象。」
「洪武三年、改司天監為欽天監。」設官分科。令各專科 肄業
按《明紀事本末》:「洪武三年六月,改司天監為欽天監, 設欽天監官。其習業者分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大 統曆,曰回回曆。自五官正而下至天文生,各專科肄 焉。五官正理曆法,造曆歲,造《大統曆》《御覽月令曆》《六 壬遁甲曆》」、《御覽天象七政躔度曆》。凡曆註:「上御曆三 十事,民曆三十二事,《壬遁曆》六十七事。靈臺郎,辨日」 月星辰之躔次分野,以占候。保章正專志天文之變, 辨吉凶之占。挈壺正知漏,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以考 中星昏明之度,而統於監正丞。
洪武十一年。欽天監進明年大統曆。頒諸王百官 按《明大政紀》。「洪武十一年九月庚午朔。欽天監進明 年大統曆。上御奉天殿,頒曆于諸王百官。」
洪武十三年、令欽天監印曆頒內外官
按《明會典》:「凡頒行曆日,洪武十三年令諸王及在京 文武百官、直隸府、州俱欽天監印造頒給。十二布政 司,則欽天監預以曆本及印分授之,使刊印以授府 縣,頒之民間。」
洪武十五年,命大學士吳伯宗等譯「《回回曆》經緯度」、 天文諸書。
按:《明紀事本末》云云。
洪武十七年,欽天監博士元統以「曆漸差,擬合修改」 書奏,遂擢統為監正。
按《明通紀》:洪武十七年九月,欽天監博士元統言,曆 日之法,其來尚矣。今曆雖以《大統》為名,而積分猶授 時之數。見授時之法,以至元辛巳為曆元,至洪武甲 子,積一百四年,經云:「大約七十年差一度,每歲差一 分五十秒。辛巳至今年遠數盈,漸差天度,擬合修改。」 臣今以洪武甲子歲冬至為《大統曆》元推演,聞磨勘 「司令王道亨有師郭伯玉者,精明九數之理,若得此 人推《大統曆》法,庶幾可成一代之制。蓋天道無端,惟 數可以推其幾;天道至妙,因數可以明其理。是理因 數顯,數從理出,可相倚而不可相違也。」書奏,上是其 言,擢統為監正。
洪武十八年,定王府頒曆之儀。
按《明會典》凡受曆,洪武十八年定,每歲九月初一日, 欽天監進次年曆日頒訖,即遣使者齎曆至王國。長 史司官先啟聞,設香案於殿上。王常服出殿門迎接。 使者捧曆詣殿上,置於案,退立於案東。引禮引王詣 前,贊「四拜」,贊「跪。」使者取曆立授王。王受訖,以授執事 者,復置於案。贊王俯伏,興,再四拜,禮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