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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三十三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三十三

  金一熙宗天會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大明曆法上

曆法典第三十三卷

曆法總部彙考三十三

金一

熙宗天會十五年春正月初用大明曆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按《曆志》:「昔者聖人因天道 以授人時,釐百工以熙庶政,步推之法,其來尚矣。自 漢太初迄於前宋,治曆者奚啻七十餘家,大概或百 年,或數十年,率一易焉。蓋日月五星,盈縮進退,與夫 天運至不齊也。人方製器以求之,以俾其齊,積寡至 多,不能無爽故爾。」金有天下百餘年,曆惟一易。天會 五年,司天楊級始造《大明曆》,十五年春正月朔,始頒 行之。其法以三億八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五 十七為曆元,五千二百三十為日法。然其所本,不能 詳究,或曰「因宋《紀元曆》而增損之也。」

世宗大定十一年司天監趙知微進大明曆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曆志》:「正隆戊寅三月辛 酉朔,司天監言日當食而不食。大定癸巳五月壬辰 朔日食,甲午十一月甲申朔日食,加時皆先天。丁酉 九月丁酉朔食乃後天。由是占候漸差,乃命司天監 趙知微重修《大明曆》。十一年曆成,時翰林應奉耶律 履亦造《乙未曆》,二十一年十一月朢,太陰虧食,遂命 尚」書省委禮部員外郎在忠傑與司天曆官驗所食 時刻分秒,比校知微履及見行曆之親疏,以《知微曆》 為親,遂用之。明昌初,司天又改進新曆,禮部郎中張 行簡言:「請俟他日月食,覆校無差,然後用之。」事遂寢。 是以終金之世,惟用知微曆。我朝初亦用之,後始改 《授時曆》焉。今其書存乎太史,采而錄之,以為《曆志》。

大明曆法上

步氣朔第一

《演紀》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八千八百六十三萬 九千六百五十六年。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分。

歲實,一百九十一萬二百二十四分。

通餘二萬七千四百二十四分。

朔實:一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分。

通閏,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分。

歲策:三百六十五日,餘一千二百七十四分。

朔策:二十九日,餘二千七百七十五分。

氣策:一十五日,餘一千一百四十二分六十秒。 朢策:一十四日,餘四千。原本闕四字二分,四十五秒, 象策七日,餘二千。原本闕四字二分二十二秒半。 沒限:四千。原本闕二字八十七分三十秒。

朔虛分,二千四百五十五分。

旬周,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分。

紀法,六十。

秒母:九十。

求天正冬至

置上元甲子以來積年,歲實乘之,為通積分;滿旬周 去之,不盡,以日法約之為日,不盈為餘,命甲子算外, 即所求天正冬至日大小餘。

求次氣

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累加之,秒盈秒母從分, 分滿日法從日,即得次氣日及餘秒。

求天正經朔

以朔實去通積分,不盡為閏餘;以減通積,為朔積分; 滿旬周去之,不盡,如日法而一,為日,不盈為餘,即所 求天正經朔大小餘也。

求弦朢及次朔

置天正經朔大小餘,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朢及 次朔經日及餘秒也。

求沒日

置有沒之恆氣小餘,如沒限已上,為有沒之氣。以秒 母乘之,內其秒,用減四十七萬七千五百五十六,餘 滿六千八百五十六而一。所得併恆氣大餘,命為沒 日。

求滅日

置有滅之朔小餘。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六因之,如四百九十 一而一,所得併經朔大餘,命為滅日。

步卦候第二

候策五,  餘三百八十,            秒八十。 卦策六,  餘四百五十七,           秒六。 《貞策》三,  餘二百二十八,           秒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