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8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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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長短,參以古制,創立新法。推筭成《辛巳曆》,雖或未 精,然比之前改曆者附會元曆,更日立法,全踵故習, 顧亦無愧。然必每歲測驗修改,積三十年,庶盡其法, 可使如三代日官,世專其職,測驗良久,無改歲之事 矣。又《合朔議》曰:「日行歷四時一周,謂之一歲,月踰一 周,復與日合,謂之一月。」言一月之始,日月相合,故謂 合朔。自秦廢曆紀,漢太初止用平朔法,大小相間,或 有二大者,故日食多在晦日或二日,測驗時刻亦鮮 中。宋何承天測驗四十餘年,進《元嘉曆》,始以月行遲 速定小餘,以正朔朢,使食必在朔,名定朔法,有三大 二小,時以異舊法罷之。梁虞𠠎造《大同曆》,隋劉焯造 《皇極曆》,皆用定朔,為時所阻。唐傅仁均造《戊寅曆》,定 朔始得行。貞觀十九年四月頻大,人皆異之,竟改從 平朔。李淳風造《麟德曆》,雖不用平朔,遇四大則避人 言,以平朔間之,又希合當世馬進朔法,使無元日之 食。至一行造《大衍曆》,謂「天事誠密,四大、二小何傷」,誠 為確論,然亦循常不改。臣等更造新曆,一依前賢定 論推筭,皆改從實。今十九年曆,自八月後四月併大 實,日月合朔之數也。詳見《郭守敬傳》。是日,方列跪,未 讀奏,帝命許衡及恭懿起曰:「卿二老母自勞也。」授集 賢學士兼太史院事。 按《郭守敬傳》:初,劉秉忠以《大 明曆》自遼、金承用二百餘年,浸以後天,議欲修正而 卒。十三年。江左既平,帝思用其言,遂以守敬與王恂 率南北日官分掌測驗,推步於下,而命文謙與樞密 張易為之主領裁奏於上,左丞許衡參預其事。守敬 首言:「曆之本在於測驗,而測驗之器,莫先儀表。今司 天渾儀,宋皇祐中汴京所造,不與此處天度相符,比 量南北二極,約差四度,表石年深,亦復欹側。」守敬乃 盡考其失而移置之。既又別圖高爽地,以木為重棚, 創作簡儀高表,用相比覆。又以為天樞附極而動。昔 人嘗展管朢之,未得其的,作《候極儀》。極辰既位,天體 斯正,作《渾天象》。象雖形似,莫適所用,作玲瓏儀以表 之。矩方,測天之正圜,莫若以圜求圜,作《仰儀》。古有經 緯,結而不動,守敬易之,作《立運儀》。日有中道,月有「九 行,守敬一之,作證理儀;表高景虛,罔象非真,作景符; 月雖有明,察景則難,作闚几。曆法之驗,在于交會,作 日月食儀。天有赤道,輪以當之,兩極低昂,標以指之, 作星晷定時儀。」又作正方,案九表懸正儀座,正儀為 四方行測者所用。又作《仰規覆矩圖》《異方渾蓋圖》《日 出入永短圖》,與上諸儀互相參攷。十六年,改局為太 史院,以恂為太史令,守敬為同知太史院事,給印章, 立官府,及奏進儀表式。守敬當帝前指陳理致,至于 日晏,帝不為倦。守敬因奏:「唐一行開元間令南宮說 《天下測景,書》中見者凡十三處。今疆宇比唐尤大,若 不遠方測驗,日月交食分數時刻不同,晝夜長短不 同,日月星辰去天高下不同,既目測驗人少,可先南 北立表,取直測。」景帝可其奏,遂設監候官一十四員, 分道而出,東至高麗,西極滇池,南踰朱崖,北盡鐵勒, 四海測驗,凡二十七所。十七年,新曆告成,守敬與諸 臣同上奏曰:「臣等竊聞帝王之事,莫重于曆。自黃帝 迎日推策,帝堯以閏月定四時成歲,舜在璇璣玉衡, 以齊七政。」爰及三代,曆無定法。周秦之間,閏餘乖次。 西漢造《三統曆》,百二十年而後,是非始定。東漢造《四 分曆》,七十餘年而儀式方備。又百二十一年,劉洪造 《乾象曆》,始悟月行有遲速。又百八十年,姜岌造《三紀 甲子曆》,始悟以月食衝檢日宿度所在。又五十七年, 何承天造《元嘉曆》,始悟以朔朢及弦皆定大小餘。又 六十五年,祖沖之造《大明曆》,始悟太陽有歲差之數, 極星去不動處一度餘。又五十二年,張子信始悟日 月交道有表裏,五星有遲疾留逆。又三十三年,劉焯 造《黃極曆》,始悟日行有盈縮。又三十五年,傅仁均造 《戊寅元曆》,頗采舊儀,始用定制。又四十六年,李淳風 造《麟德曆》,以古曆章蔀元首分度不齊,始為總法,用 進朔以避晦晨月見。又六十三年,一行造《大衍曆》,始 以朔有四大、三小,定九服、交食之異。又九十四年,徐 昂造《宣明曆》,始悟日食有氣刻時三差。又百三十六 年,姚舜輔造《紀元曆》,始悟食甚泛餘差數。以上計千 一百八十二年。曆經七十改,其創法者十有三家。自 是又百七十四年。聖朝專命臣等改治新曆,臣等用 創造簡儀高表,憑其測實數,所考正者凡七事:一曰 冬至。自丙子年立冬後,依每日測到晷景,逐日取對 冬至前後日差同者為準,得丁丑年冬至,在戊戌日 夜半後八刻半。又定丁丑夏至在庚子日夜半後七 十刻。又定戊寅冬至在癸卯日夜半後三十「三刻;己 卯冬至在戊申日夜半後五十七刻;庚辰冬至在癸 丑日夜半後八十一刻。各減《大明曆》十八刻。遠近相 符,前後應準。」二曰歲餘。自《大明曆》以來,凡測景驗氣, 得冬至時刻真數者有六,用以相距,各得其時,合用 歲餘。今考驗四年,相符不差。仍自宋大明壬寅年距 至今日八百一十年,每歲合「得三百六十五日二十 四刻二十五分」,其二十五分為今曆歲餘合用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