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徑求合伏定日者,土、木、火三星以夜半黃道日度減 其星夜半黃道度,餘在其日太陽行分;已下者,金、水 二星以其星夜半黃道度減夜半黃道日度,餘在其 日本星行分已下者,各為其日合伏。係合退伏者,視 其日夜半黃道日度,未「行到本星度,及視次日太陽 行過本星度,而本星退行過太陽宿度者,為其日合 退伏。」
求定見定伏定積日
「『土、木、火三星,各置定見、定伏汎積日及分秒,以歲中 折半,晨加夕減之,在歲中已下,自相乘,已上,倍歲中, 反減之,餘亦自相乘,七十五而一,為分,不滿,退除為 秒,以其星見伏度乘之,十五除之,所得,滿行差而一 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見加伏減汎積,為其星定見、 定伏定積日及分秒;加命如前,即得定見、定伏日辰』。 金、水二星,各以伏見日行差除其段初日太陽盈縮 積,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夕見、晨伏,盈加縮減;晨見、 夕伏,盈減縮加。加減其星定見、定伏汎積日及分秒, 為常積。若在歲中已下,為冬至後」;已上,去之,為夏至 後。在歲中,折半已下,自相乘,已上反減歲中,餘亦自 相乘。冬至後晨,夏至後夕,十八而一,為分;冬至後夕, 夏至後晨,七十五而一為分;以其星見伏度乘之,十 五除之,所得,滿行差而一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晨 見、夕伏,冬至後加,夏至後減;夕見、晨伏,冬至後減,夏 至後加。皆加減常積,為其星定見、定」伏定積日及分 秒;加命如前,即得定見、定伏日辰。〈以上聖壽萬年曆係原本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