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4 (1700-1725).djvu/10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三十五。」

經歲者,通十二月十九分月之七為二百三十五。乘周天千四百六十一,得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五,則經歲之積分。又以周天分母四乘二百三十五,得九百四十為法,除之即得。

以月後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乘之,為實。又以度 分母乘日分母為法。實如法得積後天四千八百八 十二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萬四千五百七十。

以月後天分乘《經歲》積分,得八千七百二十萬七千九十,則積後天之分。

以《周天》除之。

除積後天分,得十三,周天即去之。

其不足除者:

「不足除者,二百四十萬三千三百四十五」 是也。

此月不及故,舍之分度數。

臣鸞曰:求經歲月不及,故舍法列十二月十九分月之七,通分內子,得二百三十五,以乘周天分千四百六十一,得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五,即經歲分也。以日分母四乘二百三十五,得九百四十,為法,以除得經歲三百六十五日,不盡二百三十五,即命分還通分內子,即復本歲分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五,更列通月後天度分二百五十四。以乘經歲分,得積後大分八千七百二十萬七千九十為實。更列萬七千八百六十除實,得積後天度四千八百八十二,不盡萬四千五百七十,即命分還通分內子復本積後天分為實。以周天分六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五,除實,得十三周天,即去之,餘分三百四十萬三千三百四十五。以萬七千八百六十除之,得不及,故舍百三十四度,不盡萬一百五,即以命分也。

小月不及,故舍二十二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 七千七百三十五。

「小月者,二十九日為一月。」 一月之二十九日則有餘,三十日復不足。而言大小者,通其餘分。

《術》曰:「置小月,二十九日。」

「小月」 者,減《經》月之積分四百九十九,餘二萬七千二百六十,則小月之積也。以九百四十除之,即得。

以月後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乘之,為實。又以度 分母乘日分母為法。實如法,得積後天三百八十七 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萬二千二百二十。

以「月後天」 乘小月積分,得六百九十二萬四千四十,則積後天之分也。

以《周天》分除之。

除積後天分,得一周天而去之。

其不足除者:

不足除者四十萬六百七十五。

此月不及故,舍之分度數。

臣鸞曰:求小月不及,故舍法置二十九日,以九百四十乘之,得二萬七千二百六十,則小月之分也。更列月後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通分內子得二百五十四,以乘小月分得六百九十二萬四千四十為實,以萬七千八百六十為法,除實得三百八十七度,不盡萬二千二百二十,以命分還通分內子,得本實。更列周天分六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五,除本實,得一周天,不盡四十萬六百七十五,即不及,故舍之分。又以萬九千八百六十除不及,故舍之分,得二十二度,不盡七千七百三十五,即以命分。

「大月不及」,故「舍三十五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 萬四千三百三十五。」

「大月」 者,三十日為一月也。

《術》曰:「置大月,三十日。」

大月加《經》積分四百四十一,得二萬八千二百,則大月之積分也。以九百四十除之,即得。

以月後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乘之,為實。又以度 分母乘日分母為法。實如法,得積後天四百一度萬 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九百四十。

以月後天分乘大月積分七百一十六萬二千八百,則積後天之分也。

以《周天》除之。

除積後天分,得一周天,即去之。

其不足除者:

「不足除者,六十三萬九千四百三十五」 是也。

此月不及故,舍之分度數。

臣鸞曰:「求大月不及,故舍法」 置三十日,以九百四十乘之,得二萬八千二百。以後天分二百五十四乘之,得七百一十六萬二千八百為實。以萬七千八百六十為法,以除實得四百一度,不盡九百四十,即以命分還通分內,子復本實。更以周天六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五為法,除本實得一周,餘不足除。積六十三萬九千四百三十五分以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