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之處亦記之。取南表二記之處高下,以等北表點記之。還從中表前望之所北望之,北表下設三相直,之北即河北岸也。又望上記三相直之處即河北岸,中間則水廣狹也。或曰:「今有長竿一枚,不知高下,既不用籌算,云何計而知之?」 答曰:「取竿之影,任其長短,畫地記之。假令手中有三尺之物,亦豎之。取杖下之」 影長短以量竿影得矣。或問曰:「今有深坑,在上看之,可知尺數幾否?」 答曰:「以一丈極意長短,假令以一丈之杖擲著坑中,人在岸上手提之,一杖,舒手望坑中之杖遙量知其寸數,即令一人於平地捉一丈之杖,漸令卻行,以前者遙望坑中,寸量之,與望坑中數等者即得。」 或問曰:「令甲乙各驅羊一群」 ,人各問多少,而甲曰:「更得乙一口。」 即加五多於甲。問各幾何?答曰:「甲九口,乙十一口。」 或問曰:「甲乙各驅羊,行人問其多少」 ,甲曰:「我得乙一口,即與乙等。」 乙曰:「我得甲一口。則倍多於甲。」 問「各幾何?」 答曰:「甲二乙四。」 或問曰:「今有雞翁一隻,直五文,雞母一隻直四文,雞兒一文得四隻,合有錢一百文,買雞大」 小一百隻。問各幾何?答曰:「雞翁十五隻,雞母一隻,雞兒八十四隻,各大小一百隻。計數多少,略舉其例。」 或問曰:「今有雞翁一隻直四文,雞母一隻直三文,雞兒三隻直一文,合有錢一百文。還買雞大小一百隻。」 問各幾何?答曰:「雞翁八隻,雞母十四隻,雞兒七十八隻,合一百隻。」
或問鸞曰:「世人乃云算位者,算子則豎,信有之乎?」鸞 答之曰:「依如針算,則以針鋒指八卦之位,一從《離》起, 左行周帀至巽,八位既合,及其至九,無位可指,是以 在中,豎而指天,故曰有位合。算子,豎之名也。」又問鸞 曰:「昔有吳人趙達,用一等之法,頭乘尾除,其有此術 乎?」鸞答之曰:「此乃傳之失實,猶公獲夔一足,丁氏穿 井而獲一人也。何者?按乘之法,重張其位以上呼一, 置得於中,置所除之數於下,又置得於上,亦三重張 位,然則乘之與除法用不同,欲以一算上下當六重 之身,增損為眾位之實,若其神也,則藉一算之功,如 其凡也,理不可爾。」問者又曰:「若如來指為妄矣,此言 何從而至?」鸞答之曰:「此亦傳之過實」也。何者?積一算 者,葢一位用一算也。「頭乘尾除」者,欲使乘別位,乘時 以針鋒指之,除時則用針尾撝之,故有「頭乘尾除」之 名也。
宋謝察微算經
大數
一、〈大數之始也〉 十。〈十箇一為十〉 百。〈十箇十為百〉 《千》。〈十箇百為千〉 萬。〈十千為萬數之成也〉 十萬、 百萬、 千萬 億。〈萬萬曰億〉 十億, 百億, 千億, 萬億, 《十萬》億, 《百萬》億, 《千萬億 兆》〈萬萬億〉 京。〈萬萬兆〉 《垓》。〈萬萬京〉 《秭》。〈萬萬垓〉
小數
分。〈十釐為分〉 釐。〈十毫〉 毫。〈十絲〉 絲:〈十忽〉 忽。〈十微〉 微。〈十纖〉 纖。〈十沙〉 沙。〈十塵〉 塵。〈埃渺〉
度
丈。〈十尺〉 尺:〈十寸〉 《寸》。〈十分〉 分。〈十釐〉 釐 毫 絲 忽。〈已上同前〉 《疋》。〈四丈今無定制〉 《端》:〈五丈今亦不一〉
量
石:〈十斗〉 斗。〈十升〉 升。〈十合〉 合。〈十勺〉 勺。〈十抄〉 抄。〈十撮〉 撮。〈十圭〉 圭。〈六粟〉 粟。〈即一粒之粟也〉 斛。〈古一石今五斗或二斗五升〉 釜。〈六斗四升〉 庾。〈十六斗〉 《秉》。〈十六斛〉
衡
斤。〈十六兩〉 兩。〈二十四銖〉 銖。〈十絫〉 《絫》。〈十黍〉 黍:〈禾方得而有準〉 秤。〈原十五斤今二十斤或三十斤〉 《鈞》。〈二秤〉 石:〈四鈞〉 引。〈二百斤〉
今兩之下,惟用錢分釐毫絲忽也。
畝
畝。〈橫一步直二百四十步即闊一丈長六十丈也〉
若以自方五尺計之,積六千尺也。
步。〈方五尺也〉 分。〈五寸〉 釐。〈半寸〉 毫 絲 忽 里。〈三百六十步〉
計一百八十丈,約人行一千步。
頃。〈今以百畝為頃〉
「頃畝」 者,乃積稅之總也。二十四步為一分,十分為畝,畝之以下曰「釐毫絲忽。」
角。〈一畝分為四角每角六十步也〉
九章名義
一曰《方田》。〈以御田疇界域〉二曰《粟布》。〈以御交質變易〉 三曰「衰分。」〈以御貴賤廩稅〉四曰少廣。〈以御積幂方圓〉 五曰《商功》。〈以御功程積實〉六曰《均輸》。〈以御遠近勞費〉 七曰《盈朒》。〈以御隱雜互見〉八曰《方程》。〈以御雜揉正負〉 九曰「句股」,〈以御高深廣遠〉
用字例義
法。〈樣數也〉 實。〈本數也〉 因。〈法之單位者又由也〉 《歸》。〈入己之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