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7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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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傳奉聖旨:「近日京城雨水為災,南京奏大風雷雨 之異,朕當檢身飭行,祗謹天戒。爾文武百官,尤當各 加修省,勉圖報稱,毋事因循。各衙門政事有缺失,當 舉行改正,斟酌停當來說。欽此」欽遵。臣等備員法司, 所掌者刑,所講者律,不敢泛及他事。竊惟刑律之制, 肇自虞之《象刑》。其後夏有《政典》,商有《官刑》,周有《三典》, 以及漢、唐、宋,而律書日繁。我太祖高皇帝肇造區夏, 本諸欽恤之心,旁採漢、唐之制,定《大明律》以為輔治 之具。輕重適中,度越前代矣。列聖相傳,因時制宜,又 有《事例》,以輔律之不及。內外法司,遵守惟謹。迨今百 有二十餘年,罔敢違越。然律文深奧,「百司官吏講解 未明,或一字之文而害一條之義。及其引律斷罪,往 往有乖律意,承訛踵謬,不知其非。此乃有司因襲之 弊,非聖祖制律之本意也。夫律意不明則刑罰不當, 刑罰不當則民有不得其死者矣。臣等謹條今之擬 罪有當改正者於後,伏乞聖明裁處,參酌輕重,著於 典章,頒行天下,永為遵守,臣民幸甚」等因。具本奉聖 旨:「這本恁還會都察院、大理寺詳議停當來說。欽此。」 欽遵。會同都察院右都御史屠等、大理寺卿馮等詳 議得:凡告子孫及子孫之婦不孝,并監臨官因公毆 人至死,及因事威逼人致死,律例甚明。近來有司遇 有告子孫及婦不孝者,不問虛實,即坐重罪。因公毆 人致死者雖不曾用慘酷刑具俱作酷刑官員起送 吏部奏請降調。愚民或因忿爭小故致令自盡者,俱 坐以威逼致死。此皆有司因襲之弊殊失律意。合依 本部所擬改正,通行內外法司永為遵守庶幾不失 《聖祖制律》之意。其邊遠充軍江南等處發西北衛分 江北等處發東南衛分,律有坐定地方。但「近年兵部 奏稱,內外法司問該充軍人犯,俱要就近編發,以便 勾取,合無照依見行事例發遣?」其言:「國初定律之時, 鈔重而物輕,經今百有餘年,鈔輕而物重。要將銀每 一兩、銅錢每一千文,各估鈔四十貫,揆之時估,固為 有理。但銀錢估鈔,行之已久,合仍依原估。其他一應 貨物,委有估計失當。臣等」再行斟酌估計,務在輕重 得中,另行具奏定奪。緣節該奉欽依,還會都察院、大 理寺詳議停當來說事理,未敢擅便,今將會議過緣 由開坐謹題一節該伏睹《大明律》內一款,凡罵祖父 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註云:「須 親告乃坐。」又一款:其祖父母、父母誣告子孫子孫之 婦者,各勿論。欽此。竊詳律意,蓋謂祖父母之於孫,父 母之於子,天性之至親也。子婦悖戾,至於毀罵其親, 故坐以絞。然恐人誣告致罪,故云「須親告乃坐。」謂之 親告乃坐者,以見他人雖告不坐也。近見問刑衙門, 遇有祖父母、父母告子孫及子孫之婦罵者,不問虛 實輒坐以絞。是乃親告即坐,非親告亦坐矣。使凡親 告即坐,何以有誣告子孫之律乎?凡人之誣告子孫 及子孫之婦者,多出於愛憎之偏。有因後妻之譖而 憎前妻之子者,有溺愛少子而惡其長子者;有欲奪 孫之資產以歸其子者,有憎其孫遂及其婦者。使親 告即坐,則雖恭順如薜包、孝友如王祥者,父母一有 誣告將不免於死,況於其他乎?合無通行內外問刑 衙門,今後若祖父母告子孫及子孫婦不孝者必須 追究得實然後坐罪如律。若祖父母、父母偏私誣告 仍依誣告子孫律擬斷庶無乖聖朝制律之意而克 全天性之恩矣一節該伏睹《大明律》內一款:凡官司 決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徵里 葬銀一十兩。若監臨官因公事於人虛怯去處非法 毆打,及自以大杖,或禁兩手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減凡𩰚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銀 一十兩。若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 及自盡者,各勿論。欽此。查得見行事例,各處有司及 問刑官,有用腦箍夾棍、烙鐵闌馬棍等項酷刑官員, 「問罪起送吏部,奏請定奪,或降雜職,或發為民,蓋所 以懲戒殘忍之徒也。近見內外官司,或因督責公事, 或因考詢獄囚,依法決打致死人命者,問刑衙門一 概擬作酷刑黜罷,殊與律例不合。且鞭作官刑,扑作 教刑,自古有之,但不當肆為殘忍,以毒其民耳。若因 公事決打致死,輒出為民,非《律例》之」意也。合無通行 內外問刑衙門,今後有犯除用腦箍夾棍烙鐵闌馬 棍等項慘酷刑具及於虛怯去處毆打致死者照例 問罪為民其餘如因公事或笞或杖於臀腿去處決 打致死者各依本律科斷不在起送降調之例庶於 情法得中一節該伏睹《大明律》內一款:凡因事威逼 人致死者杖一百追「埋葬銀一十兩。欽此。」竊詳《律意》, 蓋謂諸色人等,或逼取田園,或強索財物,或見其愚 弱而恐之以罪,或因其卑賤而脅之以威,其人畏威 懾勢,以至自殺者,坐以前罪,仍追埋葬之資,給與死 者之家。近見街市愚夫愚婦,或一時語言忿爭,或偶 因酒醉戲罵,本無用威挾勢凌逼情由,而愚民輕生 輒便「自盡者,官司往往問擬威逼罪名,追給銀兩,殊 非律意。其罪雖止於杖,然監追銀兩,有力者隨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