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7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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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貧窘者淹禁連月,甚至於鬻子女、典房屋而後完 納,深為可憫。合無通行內外問刑衙門,今後遇有此 等囚犯,研審明白,果係因事威逼人致死者,依本律 科斷。若因一時忿爭,或因醉戲謔互𩰚等」項、致人輕 生自盡、別無逼迫之情者、止依不應并毆罵人等項 律條科斷、不必追銀、庶幾情法相當而死生無憾。一 伏睹《大明律》邊遠充軍條內開:江南并浙江、江西等 布政司府分發定遼、山西等都司所轄衛分充軍。江 北、山西、陝西等布政司府分、發廣東、廣西等都司所 轄衛分充軍。竊見近來編發充軍囚犯,不分南北,多 發西北邊衛充軍,蓋以西北近邊,故欲填實邊衛也。 然此等囚犯多是原問斬絞罪名饒死,及一應奸頑 梗化、輕於犯法之徒,往往隨到隨逃,仍復為惡。雖有 仍問死罪處決之例,然逃者接踵,終不知警。況中間 又有外國諳知邊情,恐其乘隙逃入外地,為之謀主, 啟釁擾邊,不可不防。漢之衛律、宋之張元,可為永鑑。 合無今後編發充軍囚徒,仍照律內所定地方,原係 北人者編發江南衛分、原係南人者編發江北衛分 庶可革其屢逃之弊亦可免意外之虞。一伏睹《大明 律》凡四百六十條,其間計贓科罪者居多至於計贓 又須估鈔方可定罪。然計贓科罪者律也;律一定而 不可易。以贓估鈔者,例也。例所以輔律,可隨時損益 之。但國初制律之時,每銀一兩值鈔一貫,今則值鈔 八十貫。是國初常人盜銀八十兩,方得絞罪,監守盜 銀四十兩,方得斬罪。今常人盜銀一兩,監守盜銀五 錢,即坐絞斬罪名。雖曰民俗澆漓,恐人易犯,故重以 繩之,然非祖宗制律之本意。查得正統、成化年間,都 御史陳智、監察御史李志剛等各有論奏,或欲照依 國初估鈔,常人盜銀八十兩,方坐絞罪;或欲照今時 估,常人盜銀一兩,即坐絞罪。合而論之,贓輕罪重者 似過於刻;贓重罪輕者似過於縱。況陳智等擬奏時 估,止稱銀兩銅錢,而貨物固未之及。其後估計,貨物 雖有定規,一向遵行,就中輕重失倫者亦多。如綿被 一件值銀不過七八錢,乃估以一百貫;金一兩值銀 不過五六兩,止估以一百六十貫;大車一輛值銀十 餘兩,而以七十貫估之;柴草一大車值銀五六錢,而 以一百貫估之。其他估計「失當者,不可枚舉。依此論 罪,刑罰豈能得中!合無今後估計,鈔貫銀每一兩銅」 錢每一千文,各值鈔四十貫。其餘馬騾等畜并諸般 貨物,本部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從公斟酌估計,務在 合乎人情,宜於時俗,定擬停當,通行內外問刑衙門 遵依折錢擬罪。庶幾得輕重之中,而不失制律之意 矣。弘治二年九月十八日,刑部尚書何等具題,本月 二十一日,奉聖旨:「這本內《罵祖父母》」一條。係干倫理。 還著吏部會同戶禮兵工四部、及通政司、六科、將律 意講明來說。其餘准擬。

弘治四年,丘濬以災異上《時政疏》。

按《明國史紀聞》:「弘治四年冬十月,丘濬上《時政疏》曰: 『成化時,彗星三見,遍掃三垣,地無慮五六百震。邇者 彗見天津,地震天鳴無虛日,且異鳥三鳴於禁中。考 諸經史,天變莫大於彗孛,在三垣三台尢重;地變莫 大於震動,在京師邊防為急。矧禽鳥動物,得氣之先。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書彗、孛者三,地震者五,飛禽者 二,今乃屢見於二十五六年之間,甚可畏也。臣願體 上天仁愛,念祖宗基業,端身以正本,清心以應務。謹 好尚勿流於異端,節財費勿至於耗國,公任使勿失 於偏聽,禁私謁以肅內政,明義理以絕神奸,慎儉德 以懷永圖,勤政務以弘至治。庶可以回天災,消物異, 帝王之治可幾也』。」疏凡十餘萬言。

弘治五年,以各省水旱,馬文升疏請賑恤訓練納之 按《明外史馬文升傳》,「弘治五年,山東久旱,浙江及蘇 松諸府水災。文升請命所司加意賑恤,訓練士卒,以 戒不虞。」帝褒納之。

弘治六年以災異詔鎮、巡官修省。從西安知府嚴永 濬請,命罷織工。

按《名山藏典謨記》:弘治六年十二月,以災異疊見,諭 在外鎮巡等,懲貪暴,賑困窮,防賊寇,撫軍民,痛加修 省。西安知府嚴永濬疏言:「災變之來,恒以類應。天久 不雨,陛下近察禁幄服御之物,遠驗工作司局之費, 則德澤流滯,皎然可知。」下工部覆,命織未就者悉罷。 弘治七年,以災異詔言時政得失。

按《名山藏典謨記》:「弘治七年正月二月,以災異命群 臣修省,并極言時政得失,軍民利病。」

弘治八年以災異求直言,文武大臣耿裕、胡爟等條 奏,不省。

按明《昭代典則》:「弘治八年十二月,靖虜衛天鼓鳴,河 南江西大震電,詔求直言。」

按《明國史紀聞》:中官李廣以燒煉齋醮得幸於上,戶 部主事胡爟乃上言:「地震之類,災之小者也。西北旱 熯,父子相食;東南饑疫,骨肉流離,此大變也。陛下深 居九重,左右蒙蔽,未之知耳。今李廣、楊鵬引用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