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44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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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既當備盜,亦宜慎火。」同列莫曉。未幾城內在處有 火災,禮部焚。既而禁中亦火,乾清宮焚。或問孟春,此 出何占書?孟春曰:「予不曉占書,曾記《宋人紀》紹興己」 酉永嘉災前數日,有熊至城下。州守高世則謂其倅 趙允縚曰:「熊於字能火,郡中宜慎火。」果延燒官民舍 十七八。予憶此事而云耳,不意其亦驗也。冬十一月, 清寧宮災,求直言。

按明《昭代典則》,「弘治十一年冬十月,乾清坤寧宮災, 詔求直言。朕惟天道人事,相與之機,捷於影響,甚可 畏也。邇者上天示戒,災異頻仍。乃弘治十一年十月 十二日清寧宮災,中夜達旦。朕心驚懼,寢食靡寧。慮 有愆違,上干和氣,修省數日,莫究所由。茲特齋心竭 誠,遣官祭告天地、太廟、社稷、山川,爾文武群臣有官 守言責皆與朕共天職者,宜各省躬思咎,去垢滌污, 殫心效力,毋得因循怠玩,若罔聞知。凡百司弊政,奸 貪顯跡,及一應軍民利病,皆直切指陳,無有所隱,以 助朕勵精之治,答上天仁愛之心,綿國家億萬載隆 長之祚。欽哉!故諭。」內閣大學士李東陽等上疏曰:「近 年以來,災異頻仍,內府火災尢甚,或以為天道茫昧, 變不足畏,此乃慢天之說;或以為天下太平,患不足 慮,此乃誤國之言;或以齋醮祈禱為弭災,此為邪妄 之術;或以縱囚釋罪為修德,此乃姑息之計。熒惑聖 聽,莫此為甚。蓋賄賂公行,賞罰失當,紀綱廢弛,賢否 混淆,工役繁興,軍民困憊,下情不達,上澤不宣,愁嘆 之聲,上干和氣,災異」之積,正此之由也。

按《福建通志》:「弘治十一年七月,南平縣吏舍火,延燒 縣署、儒學、民居。」

弘治十二年,闕里災,浮梁、興國火。

按《大政紀》:「弘治十二年六月,曲阜孔廟災,遣學士李 傑祭告。南科給事中楊廉因闕里災,請更立木主,以 革夷教,下部格之。」

按《江西通志》:「弘治十二年正月,浮梁火,文廟譙樓皆 燬。」

按《湖廣通志》:「弘治十二年秋,興國火。」

弘治十三年,餘姚火。

按《浙江通志》:「弘治十三年,餘姚縣江寒,火焚民居三 千餘家,渡至江北,焚二百餘家,死者百有八人。」 弘治十四年,馬邑火墜。

按《馬邑縣志》,「弘治十四年,縣西有火塊自天而墜,有 聲如雷,入地三尺,化為青石。」

弘治十六年,騰衝火。

按《雲南通志》:「弘治十六年春正月,騰衝火。巡撫副都 御史陳金疏奏,上特遣重臣一人至滇敕命,略曰:『雲 南僻在萬里,災應有由。特命爾前去廣詢博訪,旌賢 良,黜貪暴,閱軍馬,脩城池,振舉廢墜,通達幽隱,興利 革弊,務期車民安靖,邊境寧乂,少紓朕西顧之憂』。」 弘治十七年,武昌、黃州、漢陽、高安、分宜火。

按《異林》:「弘治庚戌歲,武昌城中飛鴉銜一囊,巿人競 逐之,囊墜,啟視之,火礫五枚,欻然躍出。是歲武昌災 者三,黃州災,漢陽災。」

按《江西通志》:「弘治十七年冬,高安縣火。十二月分宜 縣火,延燒儒學前坊及安仁驛。」

武宗正德元年武寧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元年,武寧縣火,城內民居幾盡。 正德三年,河南、湖廣台州、福州火。」

按《大政紀》:「正德三年六月,河南、湖廣災,命南京工部 右侍郎畢亨兼都御史巡視之。」

按《浙江通志》,「正德三年,台州大火,燔府廨民居幾盡。」 按《福建通志》,「正德三年,還珠門火,延居民廬舍百餘 家。」

正德五年,瑞州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五年三月,瑞州府城火。」

正德七年,廣州石出火,思州火。

按《廣東通志》:「正德七年冬十一月,廣州石出火,長至 節藩省前,有火如龍,起於石,人馬皆辟易。」

按《貴州通志》:「正德七年,思州府火。」

正德八年,豐城、霑益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八年夏六月,豐城縣西南火作累 日,燬官民廬舍,死者三十餘人。」

按《雲南通志》:「正德八年,霑益西關災,燬二百餘家; 正德九年,乾清宮災。」

按《大政紀》,正德九年正月,乾清宮災。吏部尚書楊一 清言時弊五事,不報。一謂視朝太遲,二謂郊祀太慢, 三謂不宜創梵宇於西內,四謂不宜調邊兵於禁地, 五謂不當置皇莊皇店及織造等事,言皆剴切。御史 張士隆上疏時弊,不報。士隆言:「陛下前有逆瑾之橫, 後遭薊盜之亂,既不知警,方且興居無度,䁥近匪人, 積戎醜於禁中,戲干戈於臥內。徹夜燕遊,外見煙燎。 內廷土木,胥競華侈。親信內臣,取貸於外。又扣軍糧。 皆名進貢,織造龍幄,科害靡極,鄙猥無聞。使之巡撫, 納銀指揮,授之政事。盜伏而寇發,民竭而兵罷。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