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50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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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地日漸蕃生,已播之榖難免損蝕。或有草野愚民云,蝗蟲不可傷害,宜聽其自去者。此等無知之言,切宜禁絕。捕蝗弭災,全在人事。應差戶部司官一員,前往直隸、山東巡撫,令申飭各州、縣官親履隴畝,如某處有蝗,即率小民設法耨土覆壓,勿致成災。其河南、山西、陝西等省,亦行文該撫一體曉諭。欽依。爾等將此事交與戶部遵行。

康熙三十四年

正月二十六日

上諭內閣:「去歲於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江南、諸」

省下詔捕蝗,諸郡國盡皆捕滅。蝗不為災,農田大穫,惟鳳陽一郡未能盡捕。去歲雨水連綿,今歲春時若或稍旱,蝗所遺種至復發生,遂成災沴,以困吾民,未可知也。凡事必豫防而備之,斯克有濟。其下戶部,速敕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江南諸巡撫,準前制亟宜耕耨田畝,令土瘞蝗種,毋致成患。若或田畝有不能盡耕者,蝗始發生,即力為撲滅,毋使滋蔓為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