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61 (1700-1725).djvu/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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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乃奠價之高下,而揭《析羽》之旌於思次」 以令市,使人望而知其當市也。利之所在,皆有貪得之心。上旌之次,其名曰「思」 ,使之見利而思義耳。市師涖此,所以聽大治大訟,則亦宜先致思歟。若夫胥師、賈師,雖市小吏,而小治小訟,亦於介次而聽之。言介則知思之為大,言思則知介者思之次也。市師聽治訟之大,胥師賈師聽其小,豈非大事從其長,小事則專達歟?

凡萬民之期於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於其 地之敘。

黃氏曰:辟,法也。布,泉也。四方之布雜至必於是。攷法,非法不用。賈誼曰:「錢法不立。」 鄭曰:「攷實諸泉入,其意當如是。度量者,官為之式,揭以示民,使凡為斗、斛、丈、尺者,取法於此也。」 鄭言「若今處斗、斛及丈尺」 ,恐亦以此 。賈氏曰:「敘則諸物行肆之所。」

凡得貨賄六畜者,亦如之,三日而舉之。

鄭康成曰:「得遺物者亦使置其地,貨於貨之肆,馬於馬之肆,則主求之易也。三日而無識認者,舉沒入官。」

凡治市之貨賄、六畜、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 使亡,靡者使微。

鄭鍔曰:「貨賄之為用,六畜之為養,珍異之為玩,懋遷其有無,雖資於商賈,作法以低昂,實本公上。」 鄭司農曰:「亡者使有無,此物則開利其道使之有。」

鄭康成曰:利,利於民謂物實厚者。害,害於民,謂

物行苦者,使有使阜,起其賈,徵之使亡,使微,抑其賈,卻之侈靡細好,使富民好奢,微之而已。

凡通貨賄,以璽節出入之。

黃氏曰:「璽節掌於司關,貨出入皆司關受之,入達於市,出達於其所至,此市政也,故見於《司市職》。」 貨之出內,必有司關之關節。王之司市,邦國之司市,不自為出內,鄭言非也。

國凶、荒、札喪,則市無征而作布。

《鄭鍔》曰:「凶荒札喪之際,民方困阨,苟市有征則物貴而民重困,故市無征。當是時,民困於財,錢不乏則民蘇,故宜鑄作布泉也。」

凡市偽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 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王昭禹曰:「《王制》曰:『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車,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犧牲,不粥於市;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姦色亂正色,不粥於市;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五榖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木不中伐,不粥於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 《周官司市》所謂「在民、在商、在賈、在工者十有二」 ,乃此類也。凡此之類,其數有二十四:在工不得作,在民不得畜,在商不得資,在賈不得粥。別而言之,故各有十二。蓋圭璧一,金璋二,命服三,命車四,宗廟之器五,戎器六,用器七,兵車八,姦色九,錦文十,珠十一,玉十二,凡此在工不得作也。「犧牲一,布二,帛三,衣服四,飲五,食六,五穀七,果實八,木九,禽十,獸十一,魚鱉十二」 ,凡此在民不得畜者也。商則資此而通之者也,賈則因此而粥之者也,故分而言之,亦皆十有二。

「《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扑罰」,其附於刑者歸 於士。

鄭鍔曰:「《司寇》五刑,如國刑、如野刑之類,而無市刑。今有三等之刑,又有歸於士之刑者,蓋眾之所聚不可以常刑治,而爭利於市以犯有司者,皆姦民之雄少,緃不治則市不肅,俟其已甚,斷於士師則無及,故隨其犯之輕重而用三等之刑,非五刑之刑。小刑已決,罰必表憲其所犯之由;中刑則行而徇路,使人見其」 鞭笞之狀。大刑不決,罰於官府,往就其地扑以示之,使其不可犯也。三刑之外有犯五刑者,則歸於士師,司市不敢專。

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 一㡩;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市,罰一帷。」

鄭康成曰:「謂諸侯及夫人、世子過其國之市,大夫、內子過其都之市。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游觀焉,若游觀則施惠以為說,國君則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婦而使之出罰,異尊卑也。」

凡會同師役,市司帥賈師而從,治其市政,掌其賣儥 之事。

黃氏曰:「所謂市者,非特國市而已。《遺人》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則所以待賓客、會同、師役之事。量人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涂、軍社之所里,則道路之與軍社亦有市矣。有市則有賣儥之事,而當時未嘗有外市之官,特以國市總之。惟會同、師役之時,則市師帥賈師而從之,是以國市之官而分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