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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67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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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退出屯地二十六頃三十三畝六分,實徵米三十四石八斗二升一合六勺。豆三十四石八斗二升一合六勺,草五百二十一束七分九釐九毫,地畝銀六兩八錢九分七釐九毫。遵奉勸農墾荒之諭,自順治四年起至十五年止,共勸民開墾過額外山坡河淤等荒地三十九頃九十八畝三分。奉文三年後起科,每畝徵銀二分。原額出差人丁九百六十丁,內除節次編審開除逃亡人丁外,順治十四年分編審實在出差人丁八百七十丁,共徵《均徭》銀四百一十九兩四錢。

東勝左衛原額屯地一千六十四頃七十一畝二分。原額徵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七升四合八勺七抄五撮。豆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七升四合八勺七抄五撮。草三萬三千一十五束六釐一毫七絲四忽七微。地畝銀三百九十四兩九錢九分五釐。順治三年,將原額屯地滿洲圈佔投充帶去,并奉文撥補灤州民訖,致米豆草銀俱無憑徵解。順治八年,奉文退出屯地三頃六十畝,實徵米三石九斗六升,徵豆三石九斗六升,草六十四束二分六釐,地畝銀六錢四分八毫。遵奉勸農墾荒之諭,自順治四年起至十五年止,共勸民開墾過額外山坡河淤等荒地三十六頃九十九畝二分。奉文「三年後起科,每畝」 徵銀二分。原額出差人丁一千九百五十丁,內除節次編審開除逃亡人丁外,順治十四年分編審實在出差人丁一千二百五十三丁,共徵《均徭》銀四百八十一兩一錢五分二釐。

興州右屯衛原額屯地一千八百二十六頃五十八畝二分,原額徵米二千九百二十四石一斗三升,豆二千九百二十四石一斗三升,草二萬八千三百一十九束六釐,地畝銀五百八十四兩八錢二分六釐。順治三四兩年,奉文將原額屯衛盡數撥補遷安、遵化、三河、玉田四縣民,訖致米、豆草銀俱無憑徵解。順治十二、三等年,奉文發下,審出隱漏并告退出屯地一頃九十畝五分四釐,實徵米二石三斗一升五合九勺四抄,豆二石三斗一升五合九勺四抄,草二十二束四分三釐三毫,地畝銀四錢六分三釐一毫八絲八忽。遵奉「勸農墾荒」 之諭,自順治三年起至十五年止,共勸民開墾過額外山坡河淤等荒地八十頃七十五畝六分九毫。奉文三年後起科,每畝徵銀二分。原額出差人丁一千九百三十一丁,內除節次編審開除逃亡人丁外,順治十四年分編審實在出差人丁一千四十七丁,共徵《均徭》銀四百四十二兩四錢。

以上永盧、東興四衛,於順治九年七月內奉。

旨、「歸併永平一衛管理」

永盧、東興四衛,實在退出屯地共三十一頃八十五畝六分四釐,實徵米四十一石一斗三升五合四勺,徵豆四十一石一斗三升五合四勺。草六百九束三分五釐,地畝銀八兩一分六毫八絲八忽。

以上實徵米豆草束,年例奉永平道坐派永豐倉收放。其地畝銀兩、徵解永平庫、轉解兵部《柴炭》

永、盧、東興四衛、共勸民開墾過額外荒地二百九頃二十八畝一分六釐九毫。奉文三年後起科,每畝徵銀二分,按年徵解永平府庫、轉解戶部充餉。

山海衛原額上、中下屯地一千六百七十頃六十九畝。順治二年,查報。明季修城,河衝逃亡荒蕪屯地三百二十四頃四十七畝四分二釐。順治二、三四年,滿洲圈佔屯地五十三頃五十二畝九分七毫。實在上中下屯地一千二百九十二頃六十八畝六分七釐三毫。順治四年,奉文四畝折算州地,一畝撥補灤民無餘。節年莊頭退出屯地三十三頃六十九畝六分四釐,應徵正米七十五石四斗九升一合三勺五抄。正豆七十五石四斗九升一合三勺五抄,徵正草八百七十五束七分二絲四忽。俱納山海倉地畝柴炭銀一十二兩四錢一分二釐七毫九絲一忽,徵解兵部

太倉荒田地二十七頃三畝九分。每畝徵銀一分。共徵銀二十七兩三分九釐。

永鎮荒田地三十四頃五畝二分。每畝徵銀一分,共徵銀三十四兩五分二釐。

新墾荒田地六頃一十九畝五分。每畝徵銀一分,共徵銀六兩一錢九分五釐。

牧馬草場地四十四頃五十畝四分六釐,共徵籽粒銀八十一兩七錢二分七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