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0 (1700-1725).djvu/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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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徵》銀一錢八分,共徵銀六千一百四十六兩六錢四分。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二萬四千十兩零七錢四分三釐八毫。

景州,編戶二十八里。領縣三:吳橋、東光故城。原額差莊并額外牧地、籽粒、河淤共地四千二百八十三頃三十二畝二分三釐七毫五絲。內除圈給並蠲荒外,實在並節年開墾地三千九百二十五頃四分二釐四毫七絲八忽四微。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六千六百五十五兩二錢五分二釐。

原額下下人丁四萬二千七百八十九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并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一萬六千四百二十二丁。每丁徵銀一錢六分,共徵銀二千六百二十七兩五錢二分。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二兩七錢七分二釐。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四十三畝六釐二毫九絲八忽三微,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三頃二畝八分七釐四毫六絲六忽六微,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 四十四頃七十三畝二分三釐五毫。現在起科徵糧。

吳橋縣編戶十四里

原額差莊並額外河淤牧地,共地四千二百八十頃零二畝九分三釐九毫四絲七忽五微。內除投充帶地外,實在地四千二百六十九頃二十八畝四分四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四千二十三兩三錢三分八釐九毫。

原額下下人丁二萬九千三十七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投充外,實在并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二萬五千一百六十一丁。每丁徵銀一錢,共徵銀二千五百一十六兩一錢。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一萬六千五百三十九兩四錢三分八釐九毫。

東光縣編戶九里

《原額》民竈並額外河淤籽粒及清出鹼地,共地四千三百三十四頃三十八畝九分八釐八毫二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六百二十六兩零三釐。

原額人丁二萬五千五百一十五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一萬九千二百七十八丁。每丁徵銀一錢一分五釐,共徵銀二千二百一十六兩九錢七分。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一萬二千八百四十二兩九錢七分三釐。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二頃二十畝四分九釐八毫,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 一頃七十畝二釐二毫,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 四十一頃八十畝三分五釐八毫。現在起科徵糧。

故城縣編戶八里

原額差莊沙壓并額外河淤牧馬等項,共地二千六百九十二頃五十四畝二分六釐六毫二絲二忽。除撥補安州外,實在地二千六百二十二頃五十四畝二分六釐六毫二絲二忽。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三千九百五十一兩四錢三分八毫。

原額下下人丁一萬一千七百九十四丁,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五千五百三十八丁。每丁徵銀一錢八分,共徵銀九百九十六兩八錢四分。

《地丁》通共徵銀一萬四千九百四十八兩二錢七分八毫。

康熙十六年,清出隱漏地十頃十四畝六分五釐三毫八絲。現在起科徵糧。

滄州,編戶二十九里。領縣三:南皮,鹽山,慶雲。原額民竈並額外河淤等項,共地四千七百八十三頃五十畝五分九毫三絲五忽。內除節年蠲荒圈丈投充外,實在並節年開墾退回並受補等項,共地三千六百九十六頃二十一畝八分四釐三絲五忽八微二纖。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一千二百四十八兩二錢六分零。原額下下人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八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並投充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共丁二千七百零二丁。每丁徵銀四錢九分一釐,共徵銀一千三百二十六兩六錢八分二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