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0 (1700-1725).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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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七年奉

旨「將守禦所地畝人丁、歸併滄州七屯。」

原額軍地八百七十一頃八十五畝四分八釐。內除節年蠲荒圈撥外,實在並節年開墾退回共地四百三十九頃九畝六分六釐。每畝各徵銀不等,共徵銀二百九十四兩三錢四分四釐。每畝各徵米豆不等,共徵米三百石五斗八升,共徵黑豆一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

原額軍丁三百八十三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共丁一百七十一丁。每丁徵銀二錢五分,共徵銀四十二兩七錢五分。

以上本州並歸併守禦所共地四千一百三十五頃三十一畝五分三絲二纖。每畝各徵銀不等,共徵銀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二兩六錢四釐四毫。每畝各徵米豆不等,共徵米三百石五斗八升零,共徵黑豆一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零。本州並歸併守禦所人丁共二千八百七十三丁,每丁各徵銀不等,共徵銀一千三百六十九兩四錢三分二釐。

《地丁》通共徵銀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二兩零三分六釐四毫;共徵米三百石五斗八升零;共徵黑豆一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三十一頃八十八畝四分二釐一毫,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一十二頃八十一畝四釐,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 三百頃六十六畝七分九釐。現在起科徵糧。

南皮縣編戶九里

原額民灶差莊並額外河道籽粒等項,共地六千四十頃三十畝五分二釐五毫。內除圈丈投充外,實在並退出共地四千六百五十五頃二十九畝八分五釐一毫。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七千九百九十四兩四錢五分三毫。

原額下下民灶人丁一萬三千三百九十丁二分二釐。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投充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民灶人丁六千六百三十三丁。每丁各徵不等,共徵銀一千三十三兩二錢七分五釐。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九千二百七兩七錢二分五釐三毫。

鹽山縣編戶三十里

原額民竈並額外籽粒等地共四千一百四十九頃九十八畝五分五釐六毫五絲。內除節年投充蠲荒外,止實在退出開墾,共地三千七百七十四頃四十七畝四分八釐六毫九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九兩八錢九分四釐八毫。

原額民灶共丁一萬四千九百三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一萬七百四十丁。每丁各徵不等,共徵銀一千七百九十四兩八錢五分。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兩七錢四分四釐八毫。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二十二頃四十五畝四分一釐,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 三頃一十九畝二分六釐七毫,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一百五頃八畝二分二釐七毫。現在起科徵糧。

慶雲縣編戶十一里

原額差莊灶并額外籽粒共地五千二百九十六頃四十五畝七分九釐七毫,又墾額外屯課地一頃七十八畝八分六釐三毫。除荒地外,實在並節年開墾共地五千二百九十八頃二十四畝六分六釐。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八千八百九十一兩五錢二分二釐一毫。

原額下下人丁共七千七百三十七丁二分七釐。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五千九百五丁五分。每丁徵銀三錢五分四釐七毫四絲,共徵銀二千九十四兩九錢一分七釐七絲。

《地丁》通共徵銀一萬九百八十六兩四錢三分九釐一毫七絲。

康熙十六年,清出隱漏地二百一十六頃十七畝八釐三毫七絲。現在起科徵糧。

河間衛

原額「本衛并歸併瀋陽、大同二衛大糧并新增花果屯田」 等項,共地一萬二百六頃二畝五分四釐九毫。內除節年圈撥除荒外,實在并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