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1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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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年九月,知縣劉師峻受事之始,復奉文審編。正值災旱以後,百姓逃散遠方寄住隔府賣身旗下者甚眾。凡有里社賠累,悉與開除。除將新收幼丁抵補外,實增出下下則新丁八十丁半,合新舊人丁通折下下則,共二萬三千二百九十七丁半。每丁徵銀一錢,共徵銀二千三百二十九兩七錢五分。其丁銀俱入起運之數。再查曲陽人丁,原分三等九則:一等,上上則銀九錢,上中則銀八錢,上下則銀七錢;二等,中上則銀六錢,中中則銀五錢,中下則銀四錢;三等,下上則銀三錢,下中則銀二錢,下下則銀一錢,其半則納銀五分。今通折成下下則人丁,每一丁徵銀一錢。

自康熙十年審編以後,各社新添幼丁既已抵補死絕逃丁及實增人丁中有節年新收開除不一,又復詳查更正,編入《赤曆》之內。

按東鄉七社,通《折下下則》實在編冊人丁,計在城社人丁一千五十四丁半,該銀一百五兩四錢五分 ;關廂社人丁五百一十七丁半,該銀五十一兩七錢五分 ;趙丘社人丁四百一十九丁半,該銀四十一兩九錢五分 ;東王社人丁八百九十七丁半,該銀八十九兩七錢五分;杏樹社人丁三百八十二丁,該銀三十八兩二錢 。《慈烏社》人丁一千九十六丁,該銀一百九兩六錢 ;《積慶》社人丁八百七十六丁,該銀八十七兩六錢。

南鄉六社,通折下下則實在編冊人丁。計保內社人丁四百三十三丁半,該銀四十三兩三錢五分 ;平樂社人丁二千四丁,該銀二百兩四錢 ;羊平社人丁一千二十一丁,該銀一百二兩一錢 ;羊村社人丁一千二百二十六丁,該銀一百二十二兩六錢 ;故張社人丁一千一百五十一丁半,該銀一百一十五兩一錢五分:「苑內社人丁」 八百八十九丁,該銀八十八兩九錢。

西鄉六社,通折下下則實在編冊人丁,計西邸社人丁六百七十五丁,該銀六十七兩五錢;次曹社人丁一千一百九十八丁半,該銀一百一十九兩八錢五分 ;砂候社人丁一千一百七十七丁,該銀一百一十七兩七錢 ;南川社人丁八百四十七丁半,該銀八十四兩七錢五分 ;北川社人丁五百七十五丁,該銀五十七兩五錢 ;「《五會社》人丁」 一千一百八十二丁半,該銀一百一十八兩二錢五分。

北鄉六社,《通折下下則》實在編冊人丁,計:宕城社人丁六百一十一丁半,該銀六十一兩一錢五分 ;坦南社人丁六百三十八丁半,該銀六十三兩八錢五分 ;靈山社人丁一千五十九丁,該銀一百五兩九錢 ;賢保社人丁六百七十八丁,該銀六十七兩八錢 ;龍泉社人丁一千二百九十五丁,該銀一百二十九兩五錢。《馬埿社人丁》一千三百九十六丁半,該銀一百三十九兩六錢五分。

附:「分轄阜平東五社人丁」

原額人丁,通折下下則,共二千二百五十八丁。康熙十年九月,知縣劉師峻奉文審編:凡死逃殘老人丁,悉與開除,將新增幼丁頂補之外,實增下下則人丁四丁半,新舊通共折成下下則人丁二千二百六十二丁半。每丁徵銀一錢,共徵銀二百二十六兩二錢五分。

按:勝東社下下則人丁四百一丁,該銀四十兩一錢 ;勝西社下下則人丁四百丁,該銀四十兩 ;龍川社下下則人丁四百八十一丁,該銀四十八兩一錢 ;神山社下下則人丁三百九十九丁,該銀三十九兩九錢 ;平陽社下下則人丁五百八十一丁半,該銀五十八兩一錢五分。

《賦役志》

地糧。附:《分轄》

按《舊志》云:「曲陽原額白地七千六十三頃四十八畝五分三釐二毫四絲,折徵糧地二千四百八十五頃三十八畝九分五釐。」 自明萬曆九年丈量,去水沖砂壓地一千六百三十四頃八十八畝三分五釐二毫四絲,實在白地五千四百二十八頃六十畝一分八釐四毫四絲五忽,共折徵糧地一千八百九十七頃七十一畝五釐三毫九絲五微;

皇清順治七年,奉文蠲除杏樹社水沖砂壓地一十

八頃零二十九畝一分八釐四毫,共存徵糧地一千八百七十九頃四十一畝八分六釐九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