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1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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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順治十年、十一年兩遭水衝塌徵糧地六十六頃五十九畝一分,屢經通詳,准委查勘。是時

國用匱絀,未即蠲除。至順治十三年,奉文清查,隱

漏開墾地畝,隨又按社逐甲,共擴出地五十四頃二十五畝四釐八毫。

行差地一千六百四十一頃九十八畝六分三釐九忽五微。新舊正供並雜辦,每畝徵銀九分五釐九毫二絲一忽二微八纖一沙八塵五埃四渺七漠。共徵銀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兩一錢四分三釐七絲七忽六微。

優免地二百二十二頃八十四畝三分二釐七毫。每畝止徵正供銀六分九釐三毫二絲五忽二微四纖三沙一埃七渺九漠。共徵銀一千五百四十四兩八錢六分六釐三毫八絲四忽七微。

寄莊地一十四頃五十八畝九分一釐二毫,新舊正供並雜差,因無丁徭,比雜差加半,每畝徵銀一錢九釐三毫二絲五忽五微一纖五沙二塵一埃七渺九漠。共徵銀一百五十九兩四錢九分六釐三毫五忽七微。

以上三項地糧,共徵銀一萬七千四百五十四兩五錢五釐七毫六絲八忽。

鹽法:附:《分轄》

按《舊志》云:「曲陽原派每年銷疏長蘆官鹽一千五百引。」 至明天啟六年加四百引。崇禎十二年又加二百六十引。

皇清初年、議以大包一引、改為三小引。計每年共該

銷疏五千二百八十引後以山僻民貧,屢值災旱,百姓轉徙他郡,諸商艱於疏銷,以致紛紛告減。至順治十三年,始奉新議,每年止銷官鹽四千五百引,及分轄阜平東五社,又帶銷額鹽二百五十引,共該銷疏四千七百五十引在案。康熙二年七月,又奉文「共量減五百引。」 今每年銷疏止該四千二百五十引矣。

曲陽縣、計銷官鹽四千引

分轄阜平東五社,計銷官鹽二百五十引。《行唐縣》:

戶口

舊額戶三千四百一十有二,丁二萬八千二百四十有四。歷經瘟疫、兵燹、荒旱、饑餓死絕人丁六千二百一十二丁。後審編清出人丁一千八百九十有六頂補外,尚缺原額四千三百一十六丁。

皇清初年,未經審編,見在戶只二千二百一十四戶。

口,共三萬八千五百四十五,內行差男子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八,丁婦一萬四千六百一十七口、

順治十三年,題定「以十四年審編」 為始,知縣官審編增出人丁二千五百八十丁半。

康熙五年,知縣連倜審編增出人丁九十九丁。康熙十年,知縣何琛審編新收人丁八百九十九丁半。除抵補開除死亡人丁八百七十五丁半外,尚增出人丁二十四丁。

康熙十五年,知縣何琛審編「新收人丁」 四百四十丁半。

按行《唐》「人丁行差」 ,原分上、中、下三等九則,今見存實在人丁,共折下下則二萬七千七十二丁。每丁徵銀一錢,共徵銀二千七百七兩二錢,地糧

原額徵糧地二千二頃九十三畝三分二釐五毫,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二萬六千六百三十三兩三錢四分三釐零。於順治四年間,奉部文撥補「安州士民認受地」 五十三頃八十一畝四分二釐,每畝止該除銀一錢二分六釐零,共除銀六百七十八兩五錢八分九釐零外,於康熙十年奉

旨除豁「水衝沙壓老荒行差徵糧地」六百八十頃。七

十八畝二分三釐四毫三絲。康熙十一年,開墾地四頃三十九畝一分九釐一絲。康熙十二年,開墾地一頃八十九畝八分二釐一絲。康熙十六年,開墾地四十頃六十畝九釐九毫五絲。實在存剩徵糧地一千三百一十九頃三十四畝二分三釐八毫八絲。內分優免徵糧地九十五頃二十五畝一分五釐,奉文不免。

行差徵糧地、一千一百七十三頃八畝五分二釐七毫:

新增徵糧地一十四頃九十一畝五分六釐八毫一絲

以上三項《則例》同,每畝額徵銀一錢三分三釐一毫四絲「六忽八纖三沙六塵一埃四渺一漠四虛。」 共額徵銀一萬七千五百六十六兩五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