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6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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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府田賦考        通志

本府。錦縣附郭。

原額并新增共地六萬零六百一十九畝一分。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五錢七分三釐。

寧遠州

原額并新增共地四萬八千五百八十六畝二分。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一千四百五十七兩五錢八分六釐。

廣寧縣

原額并新增共地二萬零六百九十八畝五分。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六百二十兩零九錢五分五釐。

皇清新設府州縣,向無原額,俱係新墾荒地。康熙十

「年以前,係三年後起科;十一年以後,十年起科;十五年以後,仍舊三年起科。十八年以後,定為六年起科。不分等則」 ,每畝徵銀三分,不加閏。今將錦州府屬歷年地畝及現在地畝徵銀數目,詳列於後:

歷年地畝數目

順治十八年,錦、寧、沙、後、廣寧四城起科地五千六百畝,徵銀一百六十八兩。佐領征收。康熙元年,歸與錦縣管轄。

康熙二年,錦縣起科地一千九百五十畝,徵銀五十八兩五錢。

以上錦、寧、沙後、廣寧四城,總歸錦縣收併,二年新增共地七千五百五十四畝。四年分撥四千五十畝六分與寧遠州,又分撥二千一百五十四畝二分,與廣寧縣管轄。

康熙五年,寧遠、廣寧起科地四千三百六十五畝,徵銀一百三十兩九錢五分。

康熙六年,寧遠州起科地二百畝,徵銀六兩。康熙七年,錦縣、寧遠起科地八千一百九畝九分,徵銀二百四十三兩二錢九分七釐。

康熙八年,錦、寧廣起科地一萬五千五百四十九畝。內除廣寧縣退還站道地四千一十五畝、淨地一萬一千五百三十四畝,徵銀三百四十六兩二分。

康熙九年,錦、寧廣起科地一萬四千三百五十六畝。內除錦縣小凌河水手地五百畝、淨地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六畝,徵銀四百一十五兩六錢八分。

康熙十年,錦、寧、廣起科地一萬三千三百二十六畝六分,徵銀三百九十九兩七錢九分八釐。康熙十一年,寧遠、廣寧起科地一萬二千九百三十一畝六分,徵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四分八釐。

康熙十三年,寧遠州起科地五十畝,徵銀一兩五錢。

康熙十四年,寧遠州起科地一百畝,徵銀三兩。康熙十五年,錦、寧廣起科地三萬二百四十四畝九分,徵銀九百七兩三錢四分七釐。

康熙十七年,錦寧廣自首隱地二萬七千五百二十四畝九分,徵銀八百二十五兩七錢四分七釐。

康熙十八年,錦寧廣起科地二百三十二畝三分,徵銀六兩九錢六分九釐。

康熙十九年,錦寧廣起科地六百一十四畝九分,徵銀一十八兩四錢四分七釐。

康熙二十年,寧遠州自首隱地二十九畝二分,徵銀八錢七分六釐。

康熙二十二年,寧遠、廣寧自首隱地二百五十畝三分,徵銀七兩五錢九釐。

八旗田畝附

《錦州》所屬地方,二萬九千九百三十八日。廣寧所屬地方,二萬二千七十八日。

義州所屬地方、三萬三千五十二日。

本朝定例、每丁給地五日。其人丁增添、照所具呈

准其開墾山海關外。除奉天所屬地方。再

《皇莊地外》,共計四十四萬二千九百九十七日。

按:田皆計畝,奉天計日,故自州縣稽畝徵賦外,他皆以日論,因地宜也。一日可五六畝,視天時之順逆、人事之勤惰為進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