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景廣二湖,原額地四十八頃七十九畝,每畝舊徵租銀五分;順治十三年每畝增租銀五分五釐,共徵銀五百一十二兩二錢九分五釐。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開墾復額更名「自雲湖」 ,原額上中、下三等地共五百七十頃二十五畝七分二釐一毫。
原額上地一百九十三頃一十一畝,每畝徵租銀五分四釐,共徵銀一千四十二兩七錢九分四釐。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新墾復額。
原額中地二百七頃六十二畝三分二釐三毫,每畝徵租銀三分八釐三毫,共徵銀七百九十五兩一錢九分一釐九毫七絲一忽。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新墾復額。
原額下地一百六十九頃五十二畝三分九釐八毫七絲。每畝徵租銀二分六釐九毫零,共徵銀四百五十七兩五分七釐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新墾復額。
縣學原額學田地二頃九十三畝四分二釐,除荒地一頃一十三畝一分六釐。
成熟地一頃八十畝二分六釐,徵租銀六十三兩二分六釐。
府學原額學田地二頃七十四畝六分一釐。每畝徵租銀不等。共徵銀九十四兩六錢六分二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五萬八千九百六十兩七錢三分七釐五忽零;共徵麥二千七百六十石三斗一升九合五勺七抄九撮;共徵米一萬五千三百二十一石五斗四合四勺。又為「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三百八十五兩二錢五分三毫零;米三百八十五石二斗五升三勺五抄六撮二圭。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九石二斗一升一合二勺。以上共增銀三百八十五兩二錢五分三毫零,徵米三百九十四石四斗六升一合五勺。連前通共實徵銀五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兩九錢八分七釐零,實徵麥二千七百六十石三斗一升九合五勺七抄九撮,實徵米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五石九斗六升六合一抄四撮二圭。
《成熟行差大糧》一例地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九毫零,每畝徵米一升八合四勺六抄八撮。章丘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二則人丁五萬九千三百三十二丁。有地人丁五萬四千四百六十二丁,每丁徵銀一錢八分。無地人丁四千八百七十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有地人丁一萬二千三百四十七丁。除豁逃亡無地人丁四千三百二十丁。除老疾有地人丁七百五十三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一千二百八十一丁。又除康熙六年「山水橫流等事」 案內,渰死有地人丁三十五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有地人丁共三千二百七十七丁。又新增順治十一等年無地人丁共四千三百二十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有地人丁共四萬三千三百二十三丁,共徵銀七千七百九十八兩一錢四分。又見在併新增當差無地人丁共四千八百七十丁,共徵銀五百八十四兩四錢。
原額大糧三等地、共一萬三千九百九十頃三十五畝一分八釐五毫五絲零。
原額上地七千二百三十六頃九十七畝九分八釐零。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五釐五毫零。
除豁拋荒上地一千六百二十八頃三十六畝五分六釐四毫五絲九忽。
新墾順治九年上地共一千六百二十四頃一畝二分六釐一忽七微。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七千二百三十二頃六十二畝六分八釐,共徵銀四萬二百五兩八錢一分九釐六毫零。共徵米一萬三千七百七十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二勺。
寄莊上地五十一頃四十二畝七分四釐六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一百二兩八錢五分四釐。
原額中地二千八百四十六頃五十九畝六分七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一釐六毫零。共徵銀一萬一千八百六十八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