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分九釐一毫零,每畝徵米一升四合二勺八抄七撮,共徵米四千六十七石九升三合七勺四抄。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九等年新墾復額
寄莊中地八十三頃七十五畝一分五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五釐,共徵銀一百二十五兩六錢二分七釐。原額下地三千九百六頃七十七畝五分二釐五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七釐七毫零,共徵銀一萬八百五十八兩七錢八分六釐四毫零。每畝徵米九合五勺,共徵米三千七百二十一石二斗二升一合二抄。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九等年新墾復額。
寄莊下地七十一頃五十九畝三分三釐二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共徵銀七十一兩五錢九分三釐。
原額「額外荒田三等地」 、共一百八十四頃九畝三分四釐
原額上地二十八頃四畝六分二釐,每畝徵銀四分四釐,共徵銀一百二十四兩一錢九分七釐。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十八年起科自首復額。
原額中地四十八頃一十六畝五分五釐八毫六絲五忽。每畝徵銀三分三釐二毫,共徵銀一百五十九兩九錢九釐七毫。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十等年新墾復額。
原額下地一百七頃八十八畝一分五釐九毫五絲。每畝徵銀二分二釐二毫
除拋荒下地一百一頃八十九畝二分五釐一絲五忽。
新墾康熙十等年起科下地,共九十八頃八十三畝二分四釐五毫。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一百四頃八十二畝一分五釐四毫,共徵銀二百三十二兩七錢三釐八毫。
更名原額「三等地」 、共二百九十一頃一十九畝三分六釐七毫。
原額上地五十二頃一十三畝一毫八絲,每畝徵租銀五分二毫。又每畝外徵青夫工食銀五毫,共徵銀二百六十四兩六錢九分四釐五毫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新墾復額。
原額中地二百一十頃一十七畝五分三釐八絲,每畝徵租銀三分五釐六毫;又每畝外徵青夫工食銀五毫,共徵銀七百六十兩三錢二分七釐。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元年新墾復額:原額下地二十八頃八十八畝八分三釐。每畝徵租銀一分九釐五毫;又每畝外徵青夫工食銀五毫,共徵銀五十七兩九錢九分五釐零。原額學田地二頃八十八畝六分四釐。每畝徵租銀六分三釐四毫零。
除拋荒地五十四畝五分四釐零。
成熟地二頃三十四畝一分,徵銀一十四兩八錢四分一釐零。
以上丁地共徵銀七萬三千二百二十九兩九錢六分一釐一毫七忽零,共徵米二萬一千五百六十六石五斗三升三合。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六百二十二兩九錢二分一釐四毫;米六百二十二石九斗二升一合四勺。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戶部文,「遇閏月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一十五石三斗五升。又本色闊布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時價銀三百一兩三錢一分七釐八毫零。以上共增銀九百二十四兩二錢三分九釐三毫,米六百三十八石二斗七升三合。連前通共實徵銀七萬四千一百五十四兩二錢四毫零,實徵米二萬二千二百四石八斗七合四勺。
《成熟行差大糧》,民上地每畝徵銀五分六釐零,每畝徵米一升九合零。
成熟中地,每畝徵銀四分二釐三毫零。每畝徵米一升四合。
「成熟下地」 ,每畝徵銀二分八釐二毫。每畝徵米九合八勺。
鄒平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二丁,每丁徵銀二錢七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萬一百三十八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五百七十一丁,又除康熙七年地震壓死人丁一丁,又於康熙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