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陵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三萬三千二百一十四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二十九丁,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三萬二千七百八十五丁,共徵銀四千二百六十二兩五分。額外新增康熙二十年人丁九百二十四丁,徵銀一百二十兩一錢三分。
裁併武定所原額,一例「見在人丁」 四丁,每丁徵銀三錢五分,共徵銀一兩四錢。
原額「大糧」 三等地共一萬二千三百三十頃三十四畝六分八釐。
原額民竈上地三千二百一十頃八十八畝九分四釐零,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三釐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二釐四毫。內除竈上地三百八十頃二十畝九分二釐,列後另派,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一升一合四勺零。
除豁拋荒上地二百八十一頃七十五畝一分二釐。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上地共二十頃三十四畝。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千五百六十九頃二十六畝九分八毫零,共徵銀八千七百三十五兩三錢一分八釐五毫零。
竈上地三百八十頃二十畝九分二釐,徵銀一千二百一兩四錢三分二釐零。
以上民竈上地,共徵銀九千九百三十六兩七錢五分五毫零,共徵米三千三百八十六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原額民竈中地八千一百九十七頃四十四畝八釐五毫。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二釐五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一釐六毫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七合零。內除竈地三百四十一頃二十三畝八分七毫,列後另派。
除豁拋荒中地二千三百三十頃四十七畝九釐。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中地共一千九百六十八頃三十畝九分八釐。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七千四百九十四頃四畝一分六釐,共徵銀一萬六千八百六十七兩二錢九釐零。
竈中地三百四十一頃二十三畝八分七毫,徵銀七百一十三兩四錢四分三釐二毫。
以上「民竈中地」 ,共徵銀一萬七千五百八十兩六錢五分三釐二毫零,共徵米五千九百五十五石四斗七升二合零。
原額民竈下地九百二十二頃一畝六分四釐六毫。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一分六釐二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一釐二毫不分,民竈每畝徵麥五合零。內竈下地七十一頃三十一畝三分六釐九毫。列後另派。除豁拋荒下地二百九十三頃四十九畝三分四釐八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下地,共二百九十三頃四十九畝三分四釐八毫。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八百五十頃七十畝二分七釐七毫九絲六忽,共徵銀一千三百八十二兩五錢三分一釐。
竈下地七十一頃三十畝三分六釐九毫,徵銀一百七兩三錢三分八釐七毫。
以上民竈下地,共徵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八錢六分九釐,共徵米五百六石零。
更名羊廠原額地二百一十七頃四十五畝七分,於康熙四年七月內,奉部文准照本縣民上地例徵收,永為定例。每畝徵租銀三分三釐九毫零,共徵銀七百三十九兩三錢三分七釐一毫零。
原額額外荒田地四百五十二頃五十八畝五分。每畝徵銀一分九釐九毫
除豁拋荒下地二百九十三頃六十五畝四分。新墾十二等年起科地共七十六頃八十三畝八分九釐五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二百三十五頃七十六畝九分九釐五毫,徵銀四百七十兩九分一釐八毫零。
裁併武定所原額上下二等地二十一頃四十六畝八分一釐四毫。
原額上地八畝七分五釐二毫五絲。每畝徵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