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五釐六毫六絲,共徵銀四錢八分七釐零。原額下地二十一頃三十八畝六釐一毫五絲,每畝徵銀二分七釐八毫零,共徵銀五十九兩四錢九分三釐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九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學田地七十四畝九分。每畝徵租銀六分,共徵銀四兩四錢九分四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四千六百六十四兩七錢四分七釐五毫零,共徵米九千八百四十七石九斗七升八合零。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潤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潤耗銀一百二十六兩一錢七分五釐零;米一百二十六石一斗七升五合。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九石二斗一升零。以上共增銀一百二十六兩一錢七分五釐零。米一百三十五石三斗八升六合零。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四千七百九十兩九錢二分二釐零,實徵米九千九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零。
成熟行差民上地,每畝徵銀三分四釐一毫零。竈上地,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七毫零。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一升二合零。
成熟民中地,每畝徵銀二分二釐六毫零。竈中地,每畝徵銀二分一釐零。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七合零。
成熟民下地,每畝徵銀一分六釐三毫零。竈下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一毫零。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五合五勺零。
商河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四萬三千一百三十丁,每丁徵銀一錢八釐。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七千一百六十五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八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四千五百八十九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二萬一百四十六丁,共徵銀二千一百七十五兩七錢六分八釐。原額「大糧」 三等地共一萬五千二百九十八頃九十三畝二分七釐。
原額上地三千九百九十一頃九十三畝二分三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一釐。每畝徵米一升五合零。
除豁拋荒上地二千二百六十一頃六十二畝五分七釐四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上地,共一百一十二頃七十七畝六分九釐。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一千八百四十三頃八畝三分四釐六毫,共徵銀七千六百一十三兩五錢二分九釐六毫,共徵米二千八百七十三石九斗一升四合。
原額中地三千二百七十八頃五十一畝五分五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九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一合零。
除豁拋荒中地一千九百五十四頃八十畝九分四釐。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中地,共一百五十九頃二十畝一分二釐。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一千四百八十二頃九十畝七分三釐二毫,共徵銀四千五百九十四兩二錢六分七釐八毫,共徵米一千七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
原額下地八千二十八頃四十八畝四分九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六釐零。每畝徵米七合零。
除豁拋荒下地五千一百四頃二十八畝七分一釐八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下地,共四千九百四十七頃九十六畝二分七釐零。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七千八百七十二頃一十六畝四釐零,共徵銀一萬六千二百五十九兩四錢一分七釐零,共徵米六千一百三十七石五斗一升八合零。
寄莊上地七頃一十一畝八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三分六釐。
寄莊中地八頃一十三畝三分四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五釐,共徵銀一十二兩二錢一毫。
寄莊下地五十六頃,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共徵銀五十六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