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額額外荒田地五十八頃五十八畝八分八釐三毫。每畝徵銀三分
除豁拋荒地五十頃六十八畝三分八釐三毫。新墾康熙五年起科地三十二頃五畝七分六釐零。
成熟併新墾地共三十九頃九十六畝二分六釐三毫三絲,共徵銀一百一十九兩八錢八分七釐零。
原額學田地七頃三畝。每畝徵租銀三分,共徵銀二十一兩九分。
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八百六十六兩三錢九分六釐八毫零,共徵米一萬七百四十五石六斗五升二合零。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一十五兩七錢五分四釐零,米二百一十五石七斗五升四合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一十二石二斗八升一合六勺。以上共增銀二百一十五兩七錢五分四釐一毫,米二百二十八石三升五合零。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一千八十二兩一錢五分九毫零,實徵米一萬九百七十三石六斗八升八合零。成熟民上地,每畝徵銀四分一釐六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五合零。
成熟民中地,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二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一合九勺零。
成熟民下地,每畝徵銀二分八毫零。每畝徵米七合九勺零。
濱州: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四萬六千七百三十五丁,每丁徵銀一錢四分。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七百九十九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八十三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二萬四百四十五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四萬五千五百七十八丁,共徵銀六千三百八十兩九錢二分。原額「大糧」 三等地共六千六百七頃二十五畝四分四釐。
原額上地八百六十七頃七十畝七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七分五釐七毫零。每畝徵麥一勺一抄零,每畝徵米七合五勺零。除豁拋荒上地四百五十一頃一十一畝,新墾,順治十二年起科上地共二百一十一頃八十五畝九分八釐六毫。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六百二十八頃四十五畝六分八釐六毫,共徵銀四千七百六十兩二錢六釐六毫零,共徵麥七石四斗三合二勺零,共徵米四百七十四石七斗一升八合二勺零。原額民竈中地四千四百四十四頃七十畝二分。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六分五釐七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四釐四毫不分民竈每畝徵麥七合五勺零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七合五勺零。成熟併新墾中地共四千二百五十八頃二分,共徵銀二萬七千九百九十四兩七錢六釐八毫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
竈中地一百八十六頃七十畝,徵銀一千一百四十五兩三錢二分一釐八毫零。
以上民竈中地,共徵銀二萬九千一百四十兩三分八釐六毫;共徵麥五十二石三斗六升一合三抄零,共徵米三千三百五十七石三斗九升九合八勺零。
原額下地一千二百九十四頃八十四畝五分四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五釐五毫零,共徵銀四千六百九兩六錢三分四毫零。每畝徵麥一勺一抄零,共徵麥一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一勺一抄零。每畝徵米七合五勺零,共徵米九百七十八石八升八合九勺。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等年開墾,復額原額額外荒田歸入大糧地一頃,於康熙三年七月內為《東省賦役全書》等事案內奉有部文單開將《賦役全書》更在原額額外荒田地一百八十二頃八十七畝五分,每畝徵銀三分二釐一毫零,共徵銀五百八十七兩六錢五分二釐;原額學田地三頃四十八畝三分全熟,每畝徵銀四分八毫五絲。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二分八釐一毫。
以上《丁地》共徵銀四萬五千四百九十二兩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