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送各邊年例銀兩 。洪武、永樂以來,天下鹽課俱開中各邊上納本色米豆。商人欲求鹽利,預於近邊轉運本色,以待開中,故邊方米豆無甚貴之時,并無年例銀兩。自成化八年開設榆林衛,巡撫余子俊增治城砦,陝西民供不繼,奏送江南折糧,以補不足。然初以南京折銀例,每石折銀五分,放支軍士。其後大同」 等缺乏,亦皆送銀補足,數皆不多,未有以萬計送者。至弘治初,戶部尚書葉淇與大學士徐溥議,奏准淮運司鹽課,於運司開中納銀解戶部,送大倉銀庫收貯,分送各邊鹽價銀積至一百餘萬兩,人以為利,而不知壞舊法也。劉瑾言祖宗朝無此例,命尚書顧佐查天順以前年例銀數。使當劉瑾查問之時,答曰:「昔鹽課在邊上納,故無年例銀之送。後改鹽課納銀解京,故不得不分送各邊。如此瑾必不怒,而反正鹽法,必不受其禍矣。」 乃朦朧以天順前無前例回報,使士民受害,識者短之。
額解 。明季本司歲領引及王府食鹽變價引,每引除正課外,例徵賑濟鹽丁米價銀一分。又除太、汾、遼、沁州縣,鳳翔一府各食本地產鹽,例不輸賑外,商人每歲辦鹽三十七萬一千九百六十一引一百八十八斤,該徵賑濟銀三千七百一十九兩六錢二分,俱為賑濟鹽丁及督採官員日費并關引盤費。後因池遭水患,鹽丁缺額,商人各自曬鹽掣支辦課,前項銀兩因有餘剩,自順治二年起,除關引盤費并鞘木等項價值支用外,餘銀盡數解部。復於順治十年奉文自九年始,將所徵三千七百一十九兩六錢二分,盡解京庫。又於十三年增引十萬道,除派加、太、汾、遼、沁及鳳翔府例不輸賑外,招商行引九萬九百三十七引五十四斤,每引照例徵銀一分,共加徵賑濟銀九百七十兩三錢七分二釐七毫。十六年減去增加引目,其賑濟銀兩仍照不減課之例,每引徵銀一分二釐有奇,共銀四千二百二十六兩九錢九分二釐七毫,一同解部充餉。
鹽池週圍護池灘地各州縣分屬,每年徵租銀七百九十三兩四錢二分一釐六毫,租麥一百八十九石九斗八升三合有奇。舊給運營,順治四年奉文「租銀解部,租麥聽用。復奉部劄,租麥一并變價,解部充餉。」
差官 「成化九年,差御史一員巡視河東運司并陝西靈州大小二池鹽課。其陝西所屬關內、關南、關西、河西、慶陽等道,河南所屬河北、汝南、河南等道,各分巡官帶管鹽法者,悉聽節制。」
《皇清》山西通省每年額銷鹽引一十九萬七千一百。
六十一引
太原府屬、額銷鹽引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九引。陽曲縣 一千七百七十四引
《太原》縣 一千六十二引。
榆次縣 一千七百五十八引。
《太谷》縣 一千一百一十三引。
《祁》縣 九百四十一引。
《徐溝》縣 三百八十六引。
《清源》縣 三百三十五引。
《交城縣 》四百五十五引。
《文水》縣 一千二百二十六引。
《壽陽》縣 :一千三百三十八引。
《盂》縣 九百五十九引。
《靜樂》縣 二百六十九引。
《河曲》縣 七十四引。
《平定州 》四百七十五引。
《樂平》縣 一百六十引。
忻州 六百七十七引
《定襄》縣 四百三十二引。
代州 ,三百一十五引。
《五臺》縣 二百五十六引。
《繁峙》縣 一百三十引。
《崞縣 》六百八十六引。
岢嵐州 九十引
嵐縣 一百八十六引
《興縣 》一百三十九引。
《保德州 》一百五引。
中路 六十二引
《西路 》一百七十引。
平陽府屬、額銷鹽引十萬七千七百七十五引。臨汾縣 八千二百引
《襄陵》縣 五千三百五十引。
洪洞縣 八千三百一十引。
浮山縣 一千一百五十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