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6 (1700-1725).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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潁陽鎮義倉一座,丁流鎮義倉一座。

登封縣常平倉:原有倉廒九間,坐落縣治西街,知縣張聖誥。今添造倉廒十六間,坐落內十間,縣堂左右各三間。共積貯穀六千四百一十五石三斗九升七合零。

《鹽引》共三千五十一張。

永寧縣

戶口原額三則:人丁一萬九千五百八十七丁,原額丁銀二千七百四十二兩一錢八分;內除逃亡人丁一萬四千一百九丁,逃亡丁銀二千四十三兩二錢三分;見在人丁五千四百七十八丁,共派丁銀六百九十八兩九錢五分;內除紳衿優免本身人丁二百一十三丁,免去丁銀六兩三錢九分;實在人丁五千二百六十五丁,實在丁銀六百九十二兩五錢六分。

《田賦》原額七等地八千二百六十一頃二十一畝八分九毫一絲。原額銀五萬二百三十九兩四錢三釐四毫九絲七忽三纖,遇潤加額銀五百七十九兩八錢三釐七毫零。

順治二年六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除荒地、四千五百九十四頃九十五畝四分

二釐七毫八絲五忽。除荒銀三萬六千九百七十六兩七分二釐八毫零。

見在行糧成熟及康熙八年起、至二十七年止,墾首共地三千六百六十六頃二十六畝三分八釐一毫二絲五忽。

見在行糧並補徵漕耗銀米、布花、顏料、藥材價值存留支解河夫驛站等項,共銀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一兩六分七釐八毫零。

新收更名原額地三頃三十四畝一分七釐,全熟共徵銀一十三兩五錢七分五毫零。

收並河南衛原準額《二則》人丁一百二十二丁,原準額丁銀三十四兩九錢。見在人丁一百五十八丁,共徵銀四十二兩一錢。除足額外,逾額人丁三十六丁,逾額丁銀七兩二錢。

原額地一百七十頃。原額銀八百二十三兩六錢九分三釐三毫五絲。遇閏加額銀三兩二錢五分八釐。除荒地一百三十四頃六畝三分八釐六毫九絲。除荒銀六百五十二兩一錢四分三釐。

見在成熟地三十五頃九十三畝六分一釐三毫一絲,共派銀一百七十六兩八錢八釐三毫。《弘農衛》原準額人丁一十五丁,準額丁銀七兩五錢。

見在人丁二十三丁,共派丁銀九兩三錢。除足額外,逾額人丁八丁,逾額丁銀一兩八錢。原額地三十頃八十八畝二分,原額銀一百二十五兩八錢五分,遇閏加額銀一兩五錢三釐三毫。除荒地二十八頃一十畝二分,除荒銀一百一十五兩八錢八分八釐九毫。

見在行糧熟地二頃七十八畝,實徵銀一十一兩四錢六分四釐零。

以上通共實徵「起存木折扣解並補徵漕米、墾首」 等項,共銀一萬五千二百八十六兩八錢七分一釐。內有漕米、河夫、驛站

漕米正兌、改兌加耗、潤耗共米一千三百六十三石一斗七升二合二勺五抄,共該價銀一千一百一兩八分六釐二毫六絲。

《盤剝》銀十五兩八錢二分三釐二毫三絲六微。漕折輕賫折蓆共銀二百七十一兩九錢五分九釐四絲一忽。

臨、德二倉運軍行糧實徵並加耗共米三百三十八石八斗五升三合九勺,共該價銀二百七十一兩八分三釐一毫二絲。

河夫實徵銀三百一十一兩八錢六分八釐五毫。

驛站:驛馬二匹、馬夫一名,夫馬工料並支解等項,共銀七十四兩二錢一分。

本縣常平、義社共倉四座,常平倉一座,城內城隍右義倉一座,王范鎮關王廟義倉一座,余店鎮大覺寺義倉一座。

永寧縣常平倉原有倉廒三間,坐落署西側,知縣佟賦偉。今添造倉廒十間,坐落舊倉前。共積貯穀八千九百九十五石六斗六升。

《臨引》共引一千一十六張。

新安縣

《戶口》原額人丁一萬九千五百一十四丁,原額丁銀一千九百五十三兩四錢。內除逃亡人丁一萬七千二百九丁,逃亡丁銀一千七百二十兩九錢。

見在人丁二千三百二十五丁,共徵丁銀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