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費》:原額銀七十五兩一錢六分,除荒實徵銀二十兩五錢一分五釐二毫四絲一忽。
車腳解扛,原額銀二兩八錢八分,除荒實徵銀七錢八分六釐一毫。
工部本色起運牛角,原額一十二副,每副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額銀四十八兩,除荒實徵牛角三副二分七釐五毫四絲三忽,實徵銀一十三兩一錢一釐七毫二絲。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三兩三錢七分五釐四毫三絲扣解,餘剩銀九兩八錢二分六釐二毫九絲
存留原額銀九千八百一十四兩五錢一分四毫五絲六忽八微,除荒實徵銀二千五百六兩八錢三分四釐八毫五絲六忽。閏月加額銀六百三十兩七錢五分一釐九毫二絲五忽,除荒實徵銀一百六十六兩一錢二毫二絲。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州經費。共原額銀一千四百
三十三兩七錢六分,除荒實徵銀三百六十六兩二錢一分二釐八毫。閏月加額銀一百一十五兩二錢三分一毫二絲五忽,除荒實徵銀三十兩三錢四分四釐三毫。
河夫,原額銀一千八百九十一兩八錢九分,除荒實徵銀四百八十三兩二錢二分九釐。協濟驛站,原額銀三千五十二兩二錢六分,除荒實徵銀七百七十九兩六錢一分二釐二毫。閏月加額銀二百五十四兩三錢五分五釐一毫,除荒實徵銀六十六兩九錢八分一釐一毫零。
本州驛站:共原額銀二千九百二十四兩,除荒實徵銀七百四十六兩八錢五分一釐八毫;閏月加額銀二百四十三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除荒實徵銀六十四兩一錢六分六釐四毫二絲零。
支發雜項,共原額銀五百一十二兩六錢四毫五絲六忽,除荒實徵銀一百三十兩九錢二分九釐五絲六忽;閏月加額銀一十七兩五錢,除荒實徵銀四兩六錢八釐四毫。
新收更名原額地九十三頃七十畝。內除荒地六十三頃八畝三分五釐九毫五絲
舊管行糧熟地三十頃三十一畝六分四釐五絲
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下地三十畝。
新舊成熟共地三十頃六十一畝六分四釐五絲。比照「《民田則例》起科。」 內
上地一十四頃三十九畝一分九毫五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二分五釐八毫八絲八忽。
中地四頃九畝五釐五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一分八釐四忽。
下地一十二頃一十三畝四分七釐六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一分三釐二毫。
以上「三色熟地」 ,連閏共派銀六十兩二錢六分九毫零。
丁地二項,共銀六十六兩一錢一釐一毫。陂堰地四百五十五頃六十七畝五分。內除荒地三百九十六頃三十二畝五分九釐二毫,康熙二十八年勸墾地五十畝,康熙二十九年勸墾地一頃六畝六分七釐,康熙三十年勸墾地一頃五十五畝,康熙三十一年勸墾地三頃三十六畝,各俟限滿起科。
舊種行糧熟地五十九頃二十畝九分八毫,「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地一十四畝,新舊成熟共地」 五十九頃三十四畝九分八毫。每畝照依舊例派銀三分三釐,共派銀一百九十五兩八錢五分一釐九毫六絲四忽。
收併護、儀二衛司原額地二百五十頃五十三畝四釐七毫。每畝派麥米糧一升二合。原無額銀,比照南陽縣地,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該銀二百二十五兩四錢七分七釐四毫二絲三忽。順治三年,除荒地九十一頃六十七畝八釐四毫。康熙二十八年,勸墾鐵地六十五頃。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銅地一頃一十畝。鐵地九頃一十三畝七分。康熙三十年,勸墾鐵地一頃九十五畝。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銅地八十畝,鐵地四頃五十畝。各俟限滿起科
「舊管成熟並三十年援例墾地」 共一百五十七頃五十九畝九分六釐三毫;新入康熙二十七